东莞男子称被下迷药设赌局输钱 将信用卡给他人套现5万余元

09.09.2016  10:06

信用卡遭他人套现5万余元 开卡人起诉商店未获支持

法院提醒市民,信用卡套现违法,勿铤而走险得不偿失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 刘小利 通讯员 钟紫薇)日前,东莞的万先生来到法院起诉称,自己酒后在麻将馆打牌输了钱,将信用卡给他人让其取钱回来。怎料那人去日用品店既刷卡消费又套现,损失5万余元,事后报警未果,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日用品店赔偿损失。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万先生信用卡损失的手续费和消费金额共1305元,对套现金额不予支持。有鉴于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信用卡套现违法,勿铤而走险得不偿失。

案情

男子称被下迷药设赌局  信用卡遭他人套现

万先生称,2015年9月7日晚,他被人诱骗至东莞市黄江镇赴宴,席中喝了两杯小糊涂仙加雪碧。吃完饭后,三人去麻将馆打牌,输了1300元之后,他将信用卡以及密码给李某,并要求其取钱回来。李某拿着他的信用卡到一家日用品店套现,使用店内POS机分13次刷卡套现共计54540元。李某取钱回来给其继续赌博,直到凌晨,他的钱已经输完,李某就开车将其送回家。

第二天醒来,他给李某打电话,但是李某手机关机,已经联系不到,他觉得自己是被人下迷药了,便立即到派出所报案。目前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破。

万先生认为,日用品店为收取非法套现的手续费,使用销售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李某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其作为受理 银行 业务的特约客户,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明显不同的情况下,未尽审核签名的注意义务,造成其财产损失,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信用卡遭套现金额  法院不予支持

日用品店辩称,万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被迷药控制,虽然商店有违法套现的行为,但万先生的损失是由于赌博造成,和套现行为无关。万先生把信用卡交给李某并告知密码,李某进行了套现,应由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凭密码刷卡消费,商店有理由相信李某为卡主本人。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接案后向派出所调取了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该院审理认为,万先生的信用卡产生了三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一是交易手续费1080元,二是违法套现的54000元,三是消费的款项450元。万先生是在赌博过程中委托第三人去“取钱”,实际实施的是信用卡套现行为。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虚假买卖行为产生的,该交易关系属于无效合同。日用品店从中获取了手续费1080元,应当退回给万先生。

而关于套现的54000元,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实施套现行为的人并非是万先生本人,但第三人是在他将信用卡以及密码交给其去“取钱”后实施的,该款项并非是基于套现行为的损失,而是基于赌博抑或是万先生主张的诈骗导致。而套现行为最终损害的利益主体是银行,万先生并非是损失主体,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万先生主张的被下迷药的问题,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消费金额450元,该款项的消费并非属于套现,应当认定是万先生的损失,但该损失应当根据过错进行分担。万先生将信用卡以及密码告知他人,导致他人消费,其负有过错;日用品店违规套现,并未认真核对签名,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后认定日用品店对消费的450元承担50%的过错,即应当退回给万先生225元。

法官说法

套现违法不可取

情节严重可构非法经营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套现行为是不可取的,利用POS机从事套现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数额方面,“套现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 金融 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 经济 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