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信访条例下月实施 信访部门不再受理越级上访

16.06.2014  11:52

  本报讯  (记者练海林 通讯员肖振军)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信访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广东省信访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群众越级上访、不再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昨日为省《条例》宣传日,我市信访局在梅城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副市长李远青参加了此次活动。6月12日至14日,我市各县(市、区)也开展了相应的宣传活动。

  “我是水库移民户,当年移民时未对我的山岭进行处理,如今10多年来被种速生林,我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补偿,这可以上访吗?”“法院判了的案子,我们不服,可以上访吗?”……昨日,在宣传活动现场,众多有诉求的市民对新《条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市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及律师现场为市民解答,同时登记备案相关信息。不少市民特地来到宣传现场,要了《广东省信访条例》小册子回去,表示要认真阅读。

  市信访局局长曾碧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现实中信访“变了味”的现象还是存在,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信访不信法”、“以访压法”,闹访、缠访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背离法治轨道、损害法治权威。为此,新《条例》主要突出了两点:其一,不再受理群众越级上访。《条例》规定,对5人以上走访要求推选代表;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信访,直接向上级走访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比如,基层群众反映诉求必先到镇一级信访部门,若直接到县或市、省越级反映的,有关信访部门将不受理。其二,实行诉访分离制度。7月1日起,凡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部门将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只有无法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那些例外情形,才可以作为信访事项提出,而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则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以此扭转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这些要求,并不是要限制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提高信访的门槛。恰恰相反,是希望通过更加规范、更加明确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合法信访行为,引导他们逐级表达诉求,有效表达诉求。有理,也不能不顾一切规则地去表达,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曾碧玉说。

  据了解,去年全年,全市共受理信访事项7620件次,同比下降13.4%,其中群众来信3963件次,同比下降26%;接访群众620批3657人次,同比批次下降10%,信访形势整体向好。

    要点解读
    ●信访渠道方便否?◆寄信网络也行    不少市民一谈到上访,就是组织人到县政府去。没有其他方式吗?写个信打个电话行吗?《条例》明确,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可采取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哪些范围不受理?◆8类事项    诉访分离后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8类事项:民事纠纷;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上述8类事项,都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因此上述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哪些行为不得实施?◆围堵、威胁等8类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等;三、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妨碍交通;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采取极端行为威胁;五、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行为;六、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辱骂、殴打、威胁信访人员,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所;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八、向境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集体信访如何规范?◆须先推选代表    不少上访人认为“人多势众,问题好解决”。《条例》规定,5人以上的走访或者群体走访,应当选出代表人,“超过5个人以上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信访活动。”若信访人不推选代表,将不被受理。       ●合法信访受阻咋办?◆可追责    《条例》禁止干预、阻挠信访人合法信访活动,不得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或打击报复信访人。对重大信访问题实行倒查责任制,对因国家机关原因导致重大信访问题的,要通过倒查原因、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对信访处理不服咋办? ◆申请复核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