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信访案件听证会 法官现场回应当事人质疑并提供证据支持

15.09.2016  16:07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召开专场信访听证会,对“苏某向刘某支付工程修复及鉴定评估费用”事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市人大、政协、政法委、中院及律协、人民陪审员、村民等参加听证会。

质量严重不合格,

赔偿修复费用78万元

2007年,苏某和刘某因工程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2011年9月,苏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工程款20万元。刘某提起反诉,称苏某承建的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要求苏某赔偿修复费用78万元。

法院依法通过摇珠选定并委托东莞市东城建设规划设计院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表明,办公楼、简易厂房、车道车场等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法院又通过摇珠选定的方式,委托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认为,修复费用总价共88万元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鉴定意见表明质量问题是由苏某造成,简易厂房、车道车场地面由于刘某的高强度使用,该部分修复刘某应承担30%费用。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刘某支付苏某工程款20万元;苏某向刘某支付办公楼修复费用48万元,简易厂房和车道车场地面修复费用14万余元。另苏某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余元。

苏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某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驳回苏某的再审申请。苏某又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负责鉴定的公司是具有鉴定资质的入册鉴定机构,并通过摇珠选定,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合法;对修复费用分担处理妥当,因此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消除当事人质疑,

举办专场信访听证会

苏某先后到东莞两级人民法院信访,法院作了大量的判后答疑、法律释明、息诉服判、教育疏导,东莞市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信访复查、案件评查工作,经复查、评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但苏某仍认为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存在问题,为消除当事人质疑,东莞市第一法院就此事举办专场信访听证会。

听证会上,出席听证会的代表们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认为市第一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对信访人苏某也进行了入情、入理、入法的说服教育;苏某提出的质疑,法官都当场作了详细、清晰的回应,每一个疑点都有证据支持,而苏某对鉴定的质疑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称,召开听证会就是为了让各方陈述观点,大家摆事实、讲法律。法院将于近期公布关于此事的最终调查结果。

释疑:

1、验收合格为何还进行鉴定?

听证会上,苏某认为,案涉工程已经过验收合格,无需再进行鉴定。

对此,一审承办法官翟静文回应说,苏某并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验收是以一个完全没有参与施工的公司名义去办理的,而工程是苏某个人完成的,该公司并无参与,应当认定为验收手续无效。

此外,从双方提交的材料来看,办公楼各层楼板出现裂缝,简易厂房、车道车场地面出现开裂的情况,且双方对于质量问题的争议从工程完工不久后已有所反映。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法官对质量问题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讨论认为应进行质量鉴定。

2、负责鉴定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苏某认为,负责质量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伪造的,广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使用的印章不同,质疑摇珠公正性和鉴定机构的资质,怀疑存在造假。

翟静文回应说,摇珠选定的两家机构,都是通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机构,都是有在省管办备案的,都是具有鉴定资质的入册鉴定机构,选定的摇珠记录经过原被告代理人签名确认。

此外,质量和修复造价需要两家不同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所以进行一并摇珠鉴定。

3、用于鉴定的图纸是否合法有效?

听证会上,苏某认为,用于鉴定的设计图纸是没有经过备案的,属于不合法的材料。“工程面积是1730平方,鉴定书上却写1995平方,存在造假。”

翟静文回应说,由于鉴定的图纸调取自东莞市万江规划办公室,该图纸和被告刘某提供的图纸一致。苏某开始时予以确认,后又不予以确认,但又不能提供实质施工图纸为据,其自行绘制的图纸也不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的规定,原告推翻其确认的图纸的意见并没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