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建议修改组织法 党政干部职权需明确界定

11.09.2014  16:08

   专家建议:修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明确界定机关权力和领导个人权力

  法制晚报讯(记者 梅双)日前,在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指出,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职权。

  王新清认为,当前我国宪法、法律、党章和其他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大都是以机关作为主体规定,而不是把职位作为权力授予的主体。

  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有系统、明确的规定,但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职权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检察长职权虽然有一些规定,但那些都是诉讼程序方面的,对院长、检察长的管理权限,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各级人大主要负责人职权的规定,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规定,缺少对省长、市长、县长、镇长、乡长职权的规定。

  党政机关权力清晰而主要领导干部职权不清晰,使很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误把所在机关的权力理解为自己的权力,因此,权力往往过分集中于主要领导干部手中。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职权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中之重。

  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边界不清晰,就容易发生权力膨胀。要制约和监督权力,前提是对权力要有明确的界定。如果搞不清楚制约、监督的对象有什么法定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就没有依据和标准。

  王新清建议,通过完善宪法、法律、党章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明确界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职权。

  比如,通过修改宪法或者通过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明确、系统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权。

  通过修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系统规定各级人大主要负责人、省长、市长、县长、镇长、乡长的职权。

  通过修改党章或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明确、系统规定党委书记的职权。

  在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权的同时,一定要把机关和个人的职权区分开;把同级党委、政府、人大等主要领导干部的职权区分开;把单位的党委书记和行政负责人的职权区分开,使同级党委、政府、人大的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