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华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给地方政府立法适当留一些空间”

10.03.2015  15:55

  9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建华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建议,对《草案》中增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而不是笼统地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给地方政府立法适当留一些空间。

  在全国人大2014年12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拟增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对于拟增加的这一规定,陈建华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无论是规定行政措施,还是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都不可避免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损毁保护标志牌,对违反此规定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类似这样的规定虽然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但却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地方政府将无法对地方事务进行管理。“如果《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则意味着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禁止性行为规范,也无法设定相应罚则,这将会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陈建华建议对《草案》中“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这一句作进一步研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而不是笼统地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建议不对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作明确限定

  《草案》中拟增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的规定。对于拟增加的这一规定,陈建华建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可知,地方政府管理的事项繁杂,涉及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方面,而很多管理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来实施。如果《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限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监管、民生保障等其他重要领域都无法通过制定规章来进行管理,也将会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议不对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作明确限定。

  此外,对在《草案》中拟增加一条:“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陈建华建议将“及时”修改为“十二个月内”,以保证法律配套制度得以及时制定,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编辑:曾蔚;审发:袁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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