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骗保将被处以涉案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01.12.2015  11:16


广东:骗保将被处以涉案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截至2014年底,广东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总人数达2.5亿人次,社保基金累计结余8217亿元。这笔全广东人的“保命钱”应该如何加强监管,保值增值?11月30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加强社会监督

 

  设监督员制度

 

  修订草案主要针对目前社保基金存在的几个问题“对症下药”,包括用人单位虚报漏缴社保费等行为时有发生,骗保、冒领案件多发;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不明确,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社会监督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

 

  修订草案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明确了人大对社保基金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会报告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同时,细化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责。

 

修订条例增加了社会监督机制,要求社保行政部门建立社保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对涉嫌违反有关社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各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社保费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关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汇报;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立健全

 

  社保基金预警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修订草案要求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保基金预警机制。社保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社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修订草案同时非常强调公开性,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公开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各项待遇计发基数和标准等。这些信息应长期保留,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错发社保待遇

 

  负责人被追责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申领社保待遇的,修订草案规定,由社保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由于社保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错误认定、审核,导致少发社保待遇的,修订草案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导致多发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参保人拒不退还多领取的社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从其相应的社保待遇中按月扣回,但是应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留足必要的生活费用;无法按月扣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追回。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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