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保费暴涨2.5倍 穗停车场价格违法情节严重曝光

08.09.2015  10:58
月保费暴涨2.5倍 穗停车场价格违法情节严重曝光 -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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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n.sinaimg.cn

  昨日,广州市发改委就8月15日省发改委下发放开小区停车场收费以来,全市多个小区出现开发商和物管通知业主停车费用上调,遭到业主普遍反对和质疑的事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致各停车场经营者告诫函。

  告诫函敦促各停车场严格按照省发改委通知要求进行调价,共有部分必须符合“双过半”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需通过合同等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告诫函还指出,对价格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8月15日以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后,已先后对广地花园、同德围翠悦台翠悦湾、京溪路春兰花园、富基广场等小区车位费上调事件进行调查。这些小区中除了春兰花园有业委会介入外,都是由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突然发出通知,以8月15日省发改委下发的放开小区停车费通知为理由,实施涨价。

  在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的对垒之中,往往一方是强大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一方则是零星几个或占业主总数很小的一部分人。

  广州大型社区户数动辄成百上千,但其中租户小则两三成,多则如春兰花园达到七成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征集“双过半”业主意见谈何容易,更有甚者如广地花园,其业委会筹备小组成立数年,正是因为征集不到足够业主投票,所以一直未能组建业委会。小部分业主聚集起来,始终难成大事。能否拥有一个能够代表绝大多数业主意见、敢于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坐下来谈判的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这类组织,是业主能否掌握话语权的关键。

  在省发改委通知当中,对于没有业委会的小区也提供了解决办法:即由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就停车费问题达成一致。但是,这条规定并未详细指出由哪一级、具体哪个职能部门来组织协调,使得业主在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和寻求帮助时,“病急乱投医”。

  富基广场业主杨小姐告诉记者,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贴出通知,声称车库的产权全部归开发商左右并要上调价格时,业主们就自发组织电话投诉,拨打了海珠区物价局、国土房管局以及街道办等政府部门的电话,以上部门均不承认此事属于自己的职能范畴,最后只有海珠区发改委给予了红头文件的回应,称会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在众多小区涨价车位中,业主最不满意的便是被开发商声称拥有产权的固定或地下车位,这类车位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就是由疑似公共绿地划线而来,如果确定产权,开发商可以将其涨至天价而不必征询业主意见。但对于业主要求出示产权证明文件的要求,不少开发商开始遮遮掩掩,始终不肯出具,或出具复印件。

  最新消息

  月保费暴涨2.5倍 翠悦湾业主很生气

  昨晚记者接到报料:昨日起,在距离原定涨价日期9月1日过去一周后,同德围翠悦台、翠悦湾小区物管广东邦华集团有限公司强行推行原通知的车位调价计划,即临保由每小时2.5元一天有封顶,调整为每小时4元无封顶;月保由400元调整为1400元。此举引发翠悦湾商品房业主不满,昨晚对物管涨价集体表达意见。

  至记者发稿时,事态仍无平息的迹象。小区业主号召车主,仍按原来的收费标准交费,并自行开闸离去,若遇无卡不让进入或离开小区,建议将车辆停放在大门口后拨打12345物价热线进行投诉。

  近期部分小区车位费涨价

  新闻链接

  8月17日开始,广地花园开发商和物管接连发出两份通知宣告:9月起取消路面停车,月保车位费由原来的150元不固定,变成400元固定,管理处加收50元共计450元,上涨300%。

  8月20日,海珠区富基广场物业公司提出告知:8月25日开始,富基广场A区临保车位价格调整为:每小时4元,一直累加没有封顶,也就是一天96元;9月1日开始,对富基广场A区月保车位进行价格调整:月保车位每月以800元的标准计付。而在此前,富基广场临保车位收费标准为半小时4元,但一天封顶24元;月保车位每月400元。分别上涨三倍和一倍。

  8月25日,同德围翠悦台、翠悦湾小区物管广东邦华集团有限公司通知,9月1日上午八点整开始,临保费由每小时2.5元,一天封顶,调整为每小时4元,无封顶;月保费由400元/月调整为1400元/月。

  同月,白云区广州大道北与京溪路交界处的春兰花园小区,张贴《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规定9月1日起小汽车每月的月保费:露天固定车位业主300元/辆,室内车位业主400元。此前为露天每月150元,室内每月300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节选)

  各停车场经营者:

  二、经营者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抵制价格欺诈行为。

  三、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物业共用部位等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双过半”原则(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建设单位、个人等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五、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我委将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对价格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希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58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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