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写利息留后患

06.07.2014  11:34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亲戚、朋友向自己借钱的情况。借条一般都会有,但是涉及到利息这个比较敏感的事项,有的人会碍于面子,仅仅只是口头约定。可是当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时,会因没有书面约定又没有其他证据而被认定没有约定利息,到时就是感情没了利息也没了。

  丰顺男子吴某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的老婆吴某娇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娇经过多次催促,吴某焱还是没有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吴某娇只好起诉至丰顺法院,请求被告吴某焱归还本金和利息。被告吴某焱承认10万元的借款事实,但对利息却予以否认,声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吴某娇则称,双方口头约定过利息,而且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付过6000元的利息。对此,双方争执不下。丰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吴某焱不予认可,而且原告吴某娇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过利息,因此对于利息不予确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大多数都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出于信赖或者碍于情面,借贷时对利息往往口头约定,无任何书面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依据而陷入“口说无凭”的地步,即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不被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最好用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以便发生纠纷后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朱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