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妻子借款1万元,离婚后要还吗?法院:要!

18.09.2021  09:31

大洋网讯 古语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俗话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夫妻,本是最亲密的关系,但夫妻间的账也最难算。如果夫妻之间发生借款,一旦离婚,这钱是要还,还是不要还呢?

这不,在广州,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例。一对夫妻在婚内发生借款,丈夫擅自将妻子用于新房装修的钱中拿出1万元,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妻子发现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下了借条,载明借到妻子1万元,到时还款。

但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因为这1万元要不要还闹上了公堂。记者今日从广州白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1万元系借款,丈夫需要偿还。

基本案情:丈夫出具借条载明借妻子1万元 离婚后被告上法院

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她的账户中转账了43万元至丈夫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没想到,骆某擅自从这43万元里面取出1万元送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用于结婚。

之后,董某发现了并追问丈夫骆某,骆某便在2018年3月5日向妻子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

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他偿还借款10000元。

面对前妻的控诉,骆某辩称:"借条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法院认定1万元需要偿还

那么,对于前妻董某要求还款的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从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笔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骆某确认为是董某的个人财产。

骆某在他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骆某虽辩称是受董某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如果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却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如今,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延伸:究竟哪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钱款又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直接哪些借款会具有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该如何保护?如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

法官建议:首先,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同时,要有交付的凭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如遇到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