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借款合同追债12万 细节自相矛盾败诉

10.10.2014  10:45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男子阿林(化名)手持双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向朋友追索“借款”12万元,朋友则称并非借款实为“赌债”,只是担心被家人知道才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因阿林对借款的诸多细节多次陈述自相矛盾,法院认定阿林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合理疑点,对该借款合同不予采信,遂驳回了阿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法官表示,如果有证据足以认定为非法债务,该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追索“借款”12万元 对方说是赌债

  2014年3月,东莞男子阿林拿着一份借款合同,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邻镇青年阿叶(化名),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4.5万元及为打官司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

  阿林称,2011年6月1日,他和阿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阿叶向其借款12万元,期限一年,月付利息2000元。若逾期3个月未付利息,阿林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在阿林同意暂停支付一年利息后,自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阿叶共付利息1.9万元,但后拒付利息。

  阿林向法院提交了这份“借款合同”,落款处有两人的签名。合同下面还载有关于阿叶收到阿林出借的现金12万元的字样。借款合同及收据内容均为阿林打印后,阿叶签名确认。

  阿叶则大呼冤枉。阿叶称,他根本没向阿林借过钱。2008年,他喝酒后与阿林赌球,输了7万元。2009年,阿林找他催要这笔赌债,并要求他每月给利息2000元。阿叶担心赌博一事被家人知道,就与阿林签了多份借款合同。2011年6月1日,阿林要求他又签了上述借款合同,该12万元含7万元本金及2009年至2011年的利息。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有证据足以认定为非法债务,该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款细节自相矛盾 法院对借款合同不采信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阿林对于借款的数额、时间、用途、付款方式及付款现场情况的多次陈述不尽相同,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阿林到底有无借款给阿叶;阿林声称已把12万元借给阿叶,但存在疑点重重。阿林到底有无提供了12万元借款给阿叶,存在多个合理疑点,且阿林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阿林关于其已借款12万元给阿叶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阿林没有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为何没有被法院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黄方圆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案涉借款只有孤证借款合同,且阿林对于借款情况的陈述存在多个疑点,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借款不予采信。此外,如果有证据足以认定为非法债务,该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疑点一:借款数额。阿林开始称12万元中不含利息,后又称12万元包含8万多元的本金及利息。

  疑点二:借款时间。阿林起诉时称借款时间是2011年6月1日,后称于2009年、2010年、2011年期间出借,后再改称是在2009年陆续出借。

  疑点三:借款用途。阿林先是声称阿叶借款时没有说明借款用途,后又称是代阿叶还债,自己在欠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并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代阿叶还钱给其债权人。但法院要求核实时,阿林却称无法提供阿叶的债权人信息。

  疑点四:交付方式。阿林先声称是一次性现金交付,后又称是一次现金交付及多次转账,再改称是多次现金交付和一次转账。但法院要求核实转账情况时,阿林却称其无法提供其本人及收款人的账户信息。

  疑点五:交付现场。阿林先是声称交付借款时无他人在场,后称借款时部分是只有他和阿叶债权人在场,部分是他和阿叶及其债权人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