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向男追索“借款”20万 男称被胁迫写借条胜诉

22.07.2014  11:58

  东莞日报

  东莞时间网

  女向男追索“借款”20万

  男称被胁迫写借条胜诉

  由于不能证明有借款事实,法院对借条不予采信

   东莞时间网讯 手持对方亲笔写下的借条就能打赢官司?未必!“债权人”阿丽(化名)追索前男友“借款”20万元,前男友则称系被胁迫欠下的“青春损失费”。

  阿丽曾经和阿俊(化名)都是东莞一家工厂的同事,也是恋人。后来,两人分手,阿丽也离开了工厂。2013年4月,阿丽拿着一张借条,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俊和工厂老板,要求阿俊偿还借款20万元,五金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阿丽称,阿俊于2011年初以其工厂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并以工厂作担保,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工厂是阿俊跟老板合伙开的,但阿俊并没有依约还款。阿丽提供了一张借条,上面有阿俊的亲笔签名,并加盖了工厂的公章。

  阿俊则称,这是阿丽跟他分手后,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胁迫他签订的借条,虽有借款名义,并无借款事实,与工厂无关。阿俊回忆称,事发当天,阿丽带了一帮人来找他,要挟他写下这张借条。然后,阿丽在阿俊的提包中找到工厂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就自行在借条上加盖两印章。

  工厂老板则称对此毫不知情。五金厂没有向阿丽借款,亦未授权阿俊向阿丽借款,也没有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

  法院调查过程中,阿丽对于出借款项的来源、时间、付款方式及付款地点的陈述不尽相同,到底有无提供借款存在多个合理疑点,未能自圆其说。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阿丽到底有无借钱给阿俊,以及工厂老板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阿丽不能进一步证明其已借款20万元给阿俊,故法院对该借条不予采信。因涉案借条不予采信,且工厂老板也没有为该借条所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故担保合同关系不成立。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丽的诉讼请求。

  阿丽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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