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无借据追款被驳回 以“不当得利”起诉索回钱款

30.11.2015  13:56
王女士转款之前未与汤女士见过面,亦未与汤女士联系沟通过借款的相关事宜,而是通过汤女士的哥哥电话告知,而且是通过电话与汤女士的丈夫来确认的。故王女士主张汤女士向其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蕉岭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报讯  银行转账15万元,没签协议也没写借条,借贷双方甚至没有直接接触,结果借款人难以追款而引发两场官司。近日,蕉岭法院审理了这两起官司。最终,蕉岭县通过哥哥向外地人王女士借款的汤女士,被判应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给王女士。

  借款无借据追款被驳回

  2011年,由于钻矿经营上的合作,外地人王女士在蕉岭县通过汤女士的哥哥认识了汤女士。后来,因汤女士资金周转需要,由汤女士的哥哥电话告知汤女士要向王女士借款,王女士分别在2013年8月2日和2013年8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汤女士账户存入10万元和5万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转账后,王女士与汤女士的丈夫通过电话确认。2014年下半年,王女士要求汤女士偿还借款未果。2015年5月28日,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王女士主张汤女士向其借款15万元,但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汤女士也否认向王女士借过该笔款项,王女士则表示双方之间的借款是口头约定。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王女士转款之前未与汤女士见过面,亦未与汤女士联系沟通过借款的相关事宜,而是通过汤女士的哥哥电话告知,而且是通过电话与汤女士的丈夫来确认的。既然王女士认为是汤女士向其所借的款项,且有汤女士的联系方式,为何不与借款人即汤女士直接联系并约定借款的相关问题?对于转账之前如何与汤女士的丈夫协商借款的细节问题及如何口头约定最后达成双方合意的过程,王女士并不能清楚地说明,仅凭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王女士与汤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王女士主张汤女士向其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蕉岭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不当得利”起诉索回钱款

  为了追回此笔钱款,王女士于2015年9月再次到法院起诉汤女士,要求汤女士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及利息。法院依法通知汤女士的丈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蕉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向汤女士账户存入的15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双方对王女士于2013年8月2日和2013年8月5分两次共存入汤女士账户内1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至于汤女士提出该笔款项由案外人汤女士的哥哥取走,属于汤女士兄妹之间的事情,与本案无法律关系。因此,汤女士取得该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王女士请求汤女士返还不当得利1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然而,王女士请求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依据,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法院遂判决汤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给王女士。

  法官提醒,经济活动频繁的老板,通过银行转账借钱给人要写借条,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温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