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个人借款纠纷案件不断上升 手续不规范为主因

05.12.2014  04:38

  广东新闻网广州12月4日电 (索有为 蒋春香)“借钱还钱,天经地意”,但“打了欠条拿了钱却称没收到款,签了合同还没拿到钱就被催还款”等个人借款纠纷层出不穷。近日,清远中院梳理今年以来的借款纠纷案件,发现个人借款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基于熟人间的信任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借款手续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拿《借条》追讨三万欠款获法院支持

  2013年7月10日,连州市某村民阿友借给同村阿易3万元作为生产资料费用,并要求阿易写下借条,同时邀请了见证人。期满后,阿友多次向阿易催讨未果,遂将阿易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承认借条内容及签名但否认收到借款,原告则称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但在场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因《借条》本身有借款人立写借条时出借人已交付款项的含义,而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且根据现在社会状况,三万元数额并非特别巨大,通过现金支付并非不可能,一审法院遂支持了原告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拿《借款合同》追讨欠款,因不能提交支付凭证败诉

  2013年5月1日,清城区阿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阿明提出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另附借款收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期满后,阿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珍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否认收到借款,而原告则称款项是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因《借款合同》仅是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意思表示,而非借款支付凭证,且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本案所涉借款需另附借款收据而原告却没提供,也没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原告诉称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根据一般常理,付款后应要求被告立写收据或借据交给自己收执,但其并没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有《借据》追讨“借款”,因无支付凭证及支付能力败诉

  阿强与阿勋从2007年起有业务及资金往来。2013年1月28日,阿勋立下向阿强借款408万元的《借据》,后阿强以阿勋未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称此借款没有实际支付,并提供一份2007年12月13日原告向其出具的《借据》及银行业务回单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先立借据后支付借款的做法。原告则称此借款由多年资金往来结算、某次业务的60万订金(因被告未交货计为返还款)、从香港带回的160万港币(直接交给被告)三部分构成,但其提供的两人资金往来汇款单据显示被告反比其多支付21.79万元;原告所称的60万定金,未提供被告收取订金的收据等证据,所称的160万港币,出境登记时间与陈述时间不一致,也没收款收据。另原告提供的资金流水账显示,其在大额交易中习惯转账支付,且未提供其在借款给阿勋前有大额现金支取记录,从其账户资金余额看,难以确认其具备几百万元的大额款项支付能力。一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借款达成合作的意思表示,《借据》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出具的书面凭证。在“出借人”没有交付资金,“借款人”没有取得借款前,不能随意出具《借据》;在支付借款后,应让借款人出具借据给自己收执。对数据较大的借款,没有当场取得借款的,要在《借款合同》、《借据》上明确约定,由“出借人”通过银行汇款,将所借款项汇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号上,而不能表述为“可通过银行支付或用现金支付”,这样一旦有纠纷,可以通过查询银行来解决是否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