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汽车一年多不归还 借用者被判赔3万多元
东莞时间网讯 赵先生将车借给妻子的同事刘先生,一年多之后,靠报警才最终拿回。此时,这辆车出现多处损伤,还有多次违章。怎么办?
车主将借车人告上法院。最后,法院判借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费2.6万余元,另外,赔偿违章罚款和代办费用4850元,共3万多元。
借车“闯祸”成被告
2012年3月,赵先生把车借给妻子的同事刘先生。到月底,赵先生想要回车,遭刘先生拒绝。
到了11月,赵先生报警。在民警协助下,2013年5月,赵先生终于拿回自己的车。
车拿回来后,赵先生发现,车身有好几处损坏,还有多次违章。一怒之下,赵先生把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
但刘先生却认为,这钱不应该由他出,因为实际使用这辆车的人,是他的女友徐小姐。而徐小姐却说,赵刘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约定相关费用问题,赵先生证据不足,车辆使用时间和费用计算也有误。
从报警开始,计算车辆使用费
法院认为,刘先生是借车人,是借用合同的相对人,赵先生有权要求刘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刘先生与徐小姐的内部追偿关系,刘先生可以另外起诉徐小姐。
赵先生报警之后第三天,应该被认为是刘先生必须归还车辆的日子。此后约半年时间,应该支付车辆使用费。每个月的使用费为5000元,刘先生应该支付26166.67元。同时,刘先生还应该支付借车期间产生的违章罚款和代办费用4850元。
至于车辆损坏产生的损失,鉴于双方在出借和归还车辆过程中,没有书面确认车辆损坏状况,所以双方要各承担一半责任。
此案一审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选择口头合同形式时,对其利弊要进行权衡;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往往没有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等问题进行现场确认或者通过封存样品、拍照等合理形式固定证据,事后造成异议,给自己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