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不择手段拘禁朋友 兴宁男子获刑一年

22.12.2014  12:43

  梅州网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如果为催债不择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可就触犯了法律。日前,兴宁法院就审理了一宗为催债拘禁他人结果把自己送进监狱的案件。

  刘某、黄某和张某3人本是朋友。2010年10月到2012年4月,张某先后向刘某等借了17万元。之后,刘某多次催债,张某还了2万元后就没有再还钱,还把手机号码换了外出打工。去年6月23日,刘某经多方打听,得知张某回到兴宁,约朋友去梅城玩,便让黄某带张某到梅县区新城一酒店与其商量如何解决债务问题。张某表示无法偿还,几个人便将张某押回兴宁拘禁,期间刘某还对张某拳打脚踢。去年6月27日下午,张某逃了出来,并于次日躲藏到惠州。6月30日,刘某、黄某等人在惠州某酒店找到张某,并将他带回兴宁再次拘禁。张某逮着机会向哥哥求救。7月3日,民警将张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看管张某的两名男子。8月23日,刘某被民警抓获。今年7月28日,黄某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黄某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刘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依法从重处罚。黄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后,兴宁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市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使用正当、合法手段,必要时可诉诸法律。当你选择过激手段解决问题时,不但无法维护自身权益,还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曹彦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