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过期胶水构成污染环境罪 五名被告被判刑

21.02.2017  22:41

  因贪图便宜,江苏省南通市某装修公司负责人徐某购买了大量过期胶水准备供装修使用,却发现其中有13吨已经固化。为了处理掉这部分过期胶水,徐某授意他人将胶水运至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倾倒在了路边某处拆迁空地上。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倾倒过期胶水污染环境案作出终审裁定,徐某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00元~3000元。

  13吨胶水倾倒路边  

  徐某是南通市海安县人,他注册了一家公司承揽装修装潢业务。2015年7月,徐某经人介绍得知启东有家化工厂已经停产多年,有一批过期的水性压敏胶一直没有处理掉。徐某想着可以将这些胶水用到室内装修上以降低成本,遂与化工厂负责人刘某取得联系,谈妥以200元每吨的价格收购全部约60吨过期胶水。

  时间回到去年1月,徐某将其中40余吨胶水运到了海安县的仓库。对于剩下的13吨胶水,徐某十分头疼,因为这部分胶水已经呈现固化状态,无法使用。这时,徐某找到了被告人罗某,想通过罗某将约100 桶无法使用的水性压敏胶运至南通市开发区附近“随便处理掉”,并嘱咐罗某“只要不倒在河里就行”。二人最终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将胶水运到开发区小海街道。

  罗某又找来了收购废品的刘某等3人,将这批桶装胶交由他们处置。刘某3人将桶里装的水性压敏胶倾倒在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朝阳港村金红印花厂北侧泥土路路边,而装胶的塑料桶被切割,准备当作废品出售。后被当地城管、村干部发现。

  公安机关对现场残留的胶水、切割开的桶皮、未倾倒的桶进行称重,共计13.42吨。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过期水性压敏胶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过期胶水危害几何?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徐某、罗某、刘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某、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罗某、原审被告人刘某等3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共同犯罪中,徐某、罗某系授意、受益者,刘某等3人系积极倾倒者,均系主犯,均应对其所参与或指挥、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等5人接公安机关调查电话通知,均主动到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过期胶水因被查获,未倾倒污染环境,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罗某有犯罪前科,徐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徐某称过期压敏胶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论修订前后,“非特定行业废弃粘合剂和密封剂”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依法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14-13”,危险特性为“毒性(Toxicity,T)”。

  在侦查中,徐某供述笔录证明,其明知随意倾倒过期胶水会污染环境,仍授意他人随意处置、倾倒污染环境,其行为依法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南通中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罗某所称“原判决量刑过重、当庭宣判罚金与判决书中罚金不一致”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综合考虑罗某系主犯、有犯罪前科、具有自首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量刑适当。原审当庭宣判笔录载明的罚金与判决书对罗某判处的罚金相同,均是5000元。故罗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南通中院也不予采纳。

  据此,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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