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打造法治经济“精装房”

26.10.2014  07:34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法制经济不等于法治经济,二者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工具和手段,后者才是目的所倚。若把建设法制经济视为建造一间“毛坯房”,全面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就是把“毛坯房”打造成一间“精装房”。”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抓手,它涉及国家运行的方方面面,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的法治经济,无疑是其中分量极重、范围极广的一个主要方向。

  法治经济的基础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涉及依法确立市场形态、市场要素、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诚信和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而法制经济的本质内含,就是从市场行为、市场交易、市场运行到市场规则之制订,一切皆要以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法制经济的主要表现形态和运行载体,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基本运行框架。经过三十多年持续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涵盖市场主体、市场收益、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财产权保护、公司治理等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立法机关近年来颁行的各类法律法规中,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不但品种最全、分类最细,内容也最为扎实。

  譬如市场分类法律,我国已通过立法,较清晰划定了实体市场、虚拟市场、服务市场、流通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等。仅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这一局部,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债券法、商业银行法等基干性法律已经出齐,一系列作为“枝干”的法规和作为“树叶”的行政规章,也甚是“枝繁叶茂”。再如财产权保护,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物权法》成为财产保护之“母法”,经营收益权、处置权、转让权、股权、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性法律法规,长成了一棵“参天大树”。

  然而,法制经济还不等于法治经济,二者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工具和手段,后者才是目的所倚。若把建设法制经济视为建造一间“毛坯房”,全面推进法治经济建设,就是把“毛坯房”打造成一间“精装房”。这间“精装房”采用了哪些现代装潢设计理念,使用了多少现代装潢材料,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全面的概要论述。

  厘定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关系,依法履行政府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责任,先要推进机构、职能、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斩断政府机构伸向市场的不当之手,先要推进政府权力清单制并使其法制化;重大经济民生决策,先要构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拍板之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为全面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之阳光施政,先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以此作为政府行使市场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管。

  此外,衡量一国经济是否能真正称其为法治经济,一个关键衡量指标是看这个国家的经济是否植入了诚信之基因、诚信之本色、诚信之内容,而市场之诚信,又首先取决于政府诚信垂范在前,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政府行使市场监管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确保权责法定;构建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的衔接制度,现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尤其是惩罚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滥权追责法律法规,均将分批“淬火”,与刑法进行不同程度之对接,无论市场中的“裁判”还是“运动员”,违法失信成本都将成倍提高。

  倾力打造法治经济的“精装房”,完工时间大体框定在2020年至2022年。这座“精装房”要契合中国经济新常态,承载并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之急需,关键取决于未来6年至8年间,中国社会需要戮力同心,为此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