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休完婚假后被自动辞退 工作一个月了才发现

26.12.2015  10:58

3月份从公司辞职,讨要工资时却被告知自己2月份就被开除了,公司从没拖欠自己的工资。对曾在济南一家测绘公司工作的杨力来说,这一遭遇让他有些不忿。几经周折,虽然劳动仲裁要求单位需支付几个月来的工资,但公司不服,并备好一堆证据,把杨力告上了济南天桥区法院。

向公司辞职,却被告知一月前已被辞退

从2012年开始,杨力在济南市天桥区一家测绘公司上班,去年一月底,新婚之后的杨力准备休婚假,便向公司的负责人写了一封休假申请,经负责人口头同意后便陪着新婚妻子高高兴兴地休了一个婚假。

杨力回到单位后,发现公司有些变化,原本每月按时发的工资不按时发了,而且一拖拖了两个半月的,觉得无法再干的杨力便辞去工作。杨力辞职的时候是3月,却被告知2月初时,根据公司规章,他已自动离职了,后续的工资更是无从谈起。

无奈,杨力去申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监察部门一番调查,要求公司向杨力支付6000多元的工资和5600元的 经济 补偿金。只是接下来,原本以为能顺利拿到被拖欠工资的杨力又失望了,测绘公司一口咬定杨力休婚假没经允许,违反公司规定,早就被辞退了。不服仲裁的公司反过来一直诉讼将杨力告上了法院。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又把他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为了证明杨力早已被辞退,拿出了一堆的证据,证明自1月底杨力请婚假没被允许后,就再没有在单位上过班。其中有员工请假条、员工考勤表、公司对于旷工的相关规定、员工自动离职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这些证据,公司表示,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连续旷工5天视杨力为自动离职,为了证明杨力自己知道自动离职,还出示了自动离职通知单、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贴在公告栏上的照片。

在2月初,测绘公司曾发给杨力8000元的款项,在杨力看来这是年终奖,但在法庭上,公司还列出了一个详单,把这8000款钱分成了好几块,这便是杨力所说的拖欠他的工资,但杨力表示,这些都是假的。

其实看似公司有很多证据,但其中一些证据并不能被认可。”主审法官说起审判时的情况说,公司虽然拿出了公司的规章,但规章是不能与法律相抵触的,而且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些规章制度经过了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已经向职工进行公示等程序性要件,故法院判决时未认可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作邮件和电话录音成了关键证据

在天桥区法院的法庭上,测绘公司要求推翻之前的仲裁,杨力则认为公司所说的都不是实情。通过质证和对各方证据的分析,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轻求,判决公司10日内支付被告杨力2012年4月、2013年1月至同年3月的工资9772元。还要补偿杨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00元。

虽然公司有一堆证据,但被告杨力的证据要更可信。”主审法官介绍,在整个诉讼中,杨力的证据有两样,一个是被公司认为已离职期间的一封工作电子邮件,另一个是一段与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录音。“这些证据都是有效的,都能证明,在这段时间内,杨力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反,测绘公司的证据虽多,效力都不高,虽列出了一些所谓的工资发放表,但并没有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法官介绍,当公司拖欠工资之后,杨力第一时间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作为书证也为他所提供的两样证据提供了佐证。

法官也提醒劳动者,在案件审判中,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都属于易修改的证据,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像电子邮件这种电子证据或视听资料证据通常会起非常正要的作用,只要有佐证,通常都会被采纳。“因为劳动者往往已经基本上穷尽了其可能举证的所有证据形式和举证的可能。”法官说。

法官说法:职工主张拖欠工资,单位要负责找证据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杨力提供的证据并不算多,但法院还是更多支持了他的主张,主审法官韩峰介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拖欠工资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或转账形式足额支付给被告。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负责保管掌握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凭证,并对此进行管理,应由其对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事项进行举证。原告公司对被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主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实,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述奖金数额的计算方式,所以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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