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偏爱”劳动者?用工成本提高“不怪”劳动合同法

09.03.2016  18:36


劳动合同法“偏爱”劳动者?用工成本提高“不怪”劳动合同法

 

来源:羊城晚报-金羊网

 

 

 

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记者会上表示,对于企业和雇员,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但可能最终损害了一些劳动者的利益”。

 

记者发现,这类观点近年来并不少见。不少企业界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的情况,到了该修订的时候。

 

目前,劳动合同法究竟合理不合理,其施行效果是否与立法部门的立法初衷相一致?记者采访了有关企业家、劳动者和立法专家。

 

企业

 

部分条款给人钻空子

 

“不管什么企业、哪个岗位,劳动者随时都可以离开,但企业要炒一个员工难度比较大,表现好的员工很难炒,表现不好也不好炒”,“有些员工不干了,未满足要求就老是打官司,企业为处理这些官司天天疲于应付”。全国政协委员、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结合自己所在的房地产行业的情况如是说。他认为,目前的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留下一些空子可钻,会被个别人所利用,使得企业经常担惊受怕,最终出现双输局面。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红伟说,当前,不少企业的经营环境不太好,实体企业的竞争力下降,政府在想办法减税减费,但劳动合同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和劳动者的扩大就业。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我也非常赞同,包括我们企业都是按要求去做的,但有些规定‘僵化了’”。

 

张红伟举例说,有的员工表现不好,企业要给他调整岗位却很难,有的员工不用心,出工不出力,但企业要征得其同意才能调岗,不同意就不能调,这实际上回到了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上去了,是一种过度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清远市工商联主席、广东进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坤洪也表示,有些员工“喜欢来就来,说走就走,或者是其他企业给的工资高一点就马上走了,包括企业出了钱培训的员工”。

 

还有人认为,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不适合灵活用工。对于外向型的以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在没有订单的时期会比较为难。此外,薪酬的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使企业迁至其他国家,最终减少劳动者就业机会,损害的还是劳动者的利益。

 

劳方

 

若修法还应加强对劳动者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张晓庆是湖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自称属于“农民工”群体。她说,目前农民工缴纳社保的情况是,正规公司都会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但是打零工的几乎没有企业缴纳社保。她认为,劳动合同法若要修改,还应当明确,农民工出来打工跟普通职工一样签订劳动合同,如果雇佣农民工半年或1年以上,企业必须给农民工购买各种保险,“只要有工商登记的公司,都必须这么做”。

 

她还认为,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要求工资增长要跟上经济发展水平。现在物价高,工资一年涨几十块钱根本跟不上生活水平的变化,所以建议农民工工资逐年增长的比例要大一些。

 

对于能不能通过修订劳动合同法来实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车间副主任易凤娇告诉记者,她更希望国家为企业减负,比如加大对企业的减税力度。“企业发展好了,才能有条件给员工更好的待遇,我们工人的生活也会有改善。”她说。

 

专家

 

应该对劳动者倾向性保护

 

“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姜颖昨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姜颖曾参与劳动合同法等多部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

 

姜颖介绍,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通过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达到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她说,劳动关系最大的特点是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劳动法律对劳动者进行倾向性保护,不光在我国在世界许多国家也是这样的。

 

至于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不说明原因辞职而企业很难解雇工作不努力的职工的观点,姜颖说,在现今社会里,当劳动者不愿劳动时,不能强迫他劳动,禁止强迫劳动是各国在劳动法中都予以确定的基本原则。姜颖同时表示,一般的劳动者提前30天可以向企业提出辞职,但劳动合同法也有服务期制度和违约金制度,比如说受到企业专门培训过的劳动者,就不能随意辞职,如果辞职要缴纳违约金,还有,对于一些掌握企业商业机密的劳动者也不能随意辞职。

 

至于标准工时制的问题,姜颖说,这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是由劳动法规定的。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问题,劳资双方可以根据工作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约定,所以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标准工时制。

 

对于薪酬过快上涨可能造成企业成本上升削弱竞争力的说法,姜颖认为“站不住脚”。她首先指出,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制度,而劳动合同法只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并不涉及工资问题。其次,虽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了工资可以由企业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但现实情况是劳动者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比较普遍,企业往往根据生产效益、市场供求关系、物价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决定。近年我国劳动力人口持续下降,招工难已成常态,物价等生活成本不断上升,这些因素是推高工资上涨的主要原因,而非劳动合同法。

 

姜颖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8年来,仅在2012年做过一次修正,主要涉及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目前来讲对劳动合同法还没有修订的计划。(作者:董柳、吴海飞、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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