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17.11.2016  03:33

粤卫办函〔2016〕56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疾控中心,省医药采购中心、省药品交易中心,各疫苗生产企业:
      按照《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将于2017年1月启动第二类疫苗省级平台集中采购工作。为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过渡期各项工作
      (一)时间安排。
      2016年11月-12月为实施《实施方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第二类疫苗采购配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明电〔2016〕13号)有关规定,继续由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向我省及地级以上市疾控机构供应疫苗,由疾控机构逐级配送给预防接种单位。各市、县级疾控中心应根据辖区内公众需求,保障第二类疫苗的及时有效供应。对于急需的省卫生计生委公布备案采购参考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按照《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动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急需第二类疫苗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6〕27号),通过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备案采购。
      2017年1月起,按照《实施方案》实施第二类疫苗省级平台集中采购工作。
      (二)工作要求。
      过渡期内,第二类疫苗原则上由省级或地级以上市疾控机构统一招标采购,由疾控机构配送给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第二类疫苗;确需自行采购的,须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各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落实《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配备合规的冷链设施设备,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符合规范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购销疫苗,除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疫苗管理的要求。
      二、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学习《实施方案》,统筹做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各项衔接工作。市级疾控中心要对辖区疫苗采购单位和疫苗接种单位的采购、使用疫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省疾控中心要会同省药品交易中心,及时通过省交易平台发布企业报名通知等信息,并及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完善价格谈判工作机制。凡经审核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产品,均可参加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省疾控中心要建立完善第二类疫苗价格谈判及监管工作机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合理申报采购品种数量。各疫苗采购单位要结合以往第二类疫苗使用情况,科学做好辖区内第二类疫苗使用品种等的遴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根据本辖区疫苗采购单位已确定的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品种等,科学报送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要保障品种报量能满足预防接种单位至少一个月的用量,通常用量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四)严格落实疫苗冷链配送。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储存、运输疫苗时,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确保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冷链储存、运输数据真实、原始、完整、准确,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环节全程处于冷链控制,温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
      (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依法履约是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的关键。交易各方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合同。对与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进行“二次议价”牟取不正当利益、拖延支付货款等违规采购的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按时结算交易款项。疫苗采购单位要根据疫苗电子购销合同,从确认收货起90天内与疫苗生产企业结算货款。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疫苗采购单位,由财政部门或疫苗采购单位财务结算中心负责通过省交易平台结算交易款。鼓励疫苗采购单位与生产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将结算发票上传省交易平台,确保疫苗采购款项结算公开透明。
      (七)补充配备采购人员。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是全省各级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安排精干人员负责第二类疫苗采购具体工作。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管理,避免违规和腐败事件发生。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疾控机构疫苗采购、储存、配送和预防接种单位疫苗接种行为,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各级疾控机构要完善对第二类疫苗的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加强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交易各方提供虚假信息和违规交易行为的各种情形及相关处理办法,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13日             
(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020-83838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