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版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5〕19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我省新版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自2015年4月13日启动以来,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参与度不断增强,企业供应低价药品积极性提高,交易采购工作有序、平稳开展,但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新版低价药报价涨幅较大,部分医疗机构未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购药品等问题。为做好我省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购。 为确保新版低价药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交易系统已设置了议价功能,供交易双方议价时使用。对报价涨幅较大的品种,各医疗机构要通过交易系统议价,货比多家,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购。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程序及制度议价采购,并定期抽查公布医疗机构低价药品的议价结果。
二、要及时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 低价药品成交后,医疗机构要及时签订交易合同,省药品交易中心不再另行发布合同签订通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监督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履约,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支付低价药品交易款,落实好低价药品交易款的结算工作,保证新版低价药品交易工作顺利实施。
三、要及时报告违规情况。 我委已委托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受理药品交易中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的投诉。各医疗机构可通过交易系统对不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的行为进行网上投诉。
我委将定期通报已经核实的医疗机构和企业违规情况,并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别新版低价药报价涨幅畸高的药品生产企业将进行重点监控。
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020-83848848。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