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当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要担责

16.04.2015  13:30

  梅州网讯  车辆停在路边,没有碰撞到任何行人或车辆也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日前,司机姚某就因在坡道随意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被平远县法院判决赔偿他人9.3万多元。

  据了解,去年6月19日刚好下雨,司机姚某将自己的小轿车靠右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段下坡路上。虽然不是停在划有标线的停车位内,但正好在自家门口,姚某认为并无大碍。不久后,冯阿姨骑着一辆自行车经过此路段时,为了闪避姚某的车而急往左拐,由于下坡速度快再加上雨天路滑,冯阿姨冲出了道路,连人带车撞到路边围墙上。冯阿姨当场受伤昏迷,后被好心人送往医院治疗。这次事故造成冯阿姨脑震荡、右髌骨粉碎性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裂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了姚某和冯阿姨负同等责任的认定。

  去年12月,冯阿姨将姚某及为姚某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提出抗辩称,冯阿姨并未与姚某的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是其自身采取措施不当及雨天路滑所致受伤,这起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姚某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表明,姚某在坡道上临时停车,妨碍到其他车辆的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是造成事故一方面的过错;冯阿姨雨天骑自行车通过下坡路段时因措施不力,致使自行车往左驶出道路撞到围墙上,也是造成事故一方面的过错;故姚某和冯阿姨对该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普通侵权责任,应由事故各方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姚某和冯阿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冯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9.3万多元。

  (黄义涛  凌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