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车辆被刮物管是否该担责?

27.04.2016  22:03

 

  邬女士的爱车被划了一条50多厘米长的划痕。记者赵学民摄

  车辆停放在室内停车场不到两小时,竟被人用硬物划下一条50多厘米长的痕迹,更为重要的是,在停车场内竟然无监控覆盖,而物管公司也以“只停放不保管”为由,拒绝负责。25日下午,邬女士在兴中广场停车场内就遭遇了这一幕。
  现场:车尾留下50厘米划痕
  在兴中广场地下一层停车场B 区的一个停车位上,记者看到了邬女士被划伤的银色越野车。在越野车的尾部,一条超过50厘米的划痕清晰可见。整条划痕的中间部分划出了一个圆圈,邬女士肯定地认为,这根本不是无意的擦碰,而是有人刻意在划车。民警到场勘察后,也认同了邬女士的看法。
  记者随后看到,由于停车场内其他位置上停满了车辆,仅仅是邬女士一台车被划伤,这到底是报复还是另有原因?邬女士说,这或许与她停车没有停正车位有关,因为当时她停车时,左边一个车辆就已停偏,导致她所停的车位有部分被占,为避免发生触碰,她只能选择同样偏向旁边空车位停车,或许是有人看到邬女士车辆停了两个车位而做出了偏激行为。
  “即便我的车停不好,也不能划车,物管部门也应该保护我们的停车安全。”邬女士认为,物管有责任从监控中找出划车的人,并承担保管不力的责任。
  物管:车辆“只停放不保管”是惯例
  在邬女士提出查看监控的要求后,接案民警到物业公司监控室进行了查看,却发现原来邬女士停车的位置正好是停车场的摄像盲区,而根据其他位置摄像头,也没有办法判断出具体是何人划了邬女士的车。
  对于邬女士提出的保管责任问题,物管公司安管部经理陈先生的回应是车辆“只停放不保管”,并称这是所有市内停车场的惯例。物管公司只有协助公安部门调查的义务,并没有直接赔偿车主的责任。只有在公安部门确定是物管公司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物管公司才有可能给予赔偿。
  对于邬女士所说的付费停车情况,物管部门的解释是收费只是停车位的占用费,而非保管费。
  律师:物管应承担责任
  物管口中“只停放不保管”的惯例,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记者随后咨询了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杏。陈一杏表示,这样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陈一杏说,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