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全面放开 惠州暂未公布实施细则

16.08.2015  12:23
自8月15日起,广东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

14日下午,广东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粤发改价格〔2015〕483号”文,正式规定自8月15日起,全面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而在8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小区停车费问题,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其余问题“另行发文通知”。这意味着,广东省小区停车费政府限价昨日起将成为历史。但截至昨日发稿时止,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官方网站仍没有公布任何实施细则。

停放保管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不得重复收

省发改委表示,此次放开仍然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粤府办〔2015〕42号)的规定,而在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报关服务收费问题上,则有详细说明具体操作模式:

根据文件,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具体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而对于没有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或没有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省发改委在8月5日下发的“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文中已有规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物业即前期物业服务(含老旧小区、房改房,自有产权车位、车库)服务收费暂按现行政策管理,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在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放开。

路边咪表停车收费仍政府定价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商业配套停车场收费可自定

同时,文件鼓励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而对于比较少见的涉及交通违法和肇事原因的停车费用,文件规定,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分类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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