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今起放开部分停车场收费 咪表等仍由政府定价

15.08.2015  11:40

  南方日报讯  (记者/牛思远)14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向社会公布《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5年8月15日起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停车保管服务收费,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咪表等收费仍由政府定价

  其中,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以外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与住宅小区共用部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制定和调整方法确定。《通知》鼓励上述放开价格管理的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仍由政府制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严查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停车服务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市场监管;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大力培育业主自治组织,提高业主话语权,积极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畅通价格投诉热线,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价格巡查和监督检查,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定价权,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通知》也对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了要求,明确停车场经营者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发改委表示,如遇上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物业服务规范和停车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强制服务、未采用规定物业合同文本等行为,则可向当地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由各地停车场、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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