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提请四审:住宅停车场收费没有“政府指导价”了

26.12.2017  15:17

大洋网讯 今天(26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相较此前的版本,此次变化最大的是关于住宅区停车费的规定,虽然删除了“政府指导价”,但“议价规则”被写入审议稿,这意味着开发商想涨价还是不能任性。这一条例也是广州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经历四审的法规。

全面放开 开发商急涨停车费

  “停车难、停车贵、停车乱成市民关注的热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处长王韵婷表示,一个条例的出台,要经过四次审议,是比较罕见的。

  今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一审。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是住宅区停车场收费问题。2015年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委联合印发通知,全面放开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一些开发商急于套现投资收益,使得停车费大涨,很多业主直喊“停不起”。因住宅区停车场属住宅配套设施,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大多数业主有刚性需求,业主又难以与开放商平等协商议价,引发业主不满。

  为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初举行了网上听证会,就小区停车费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征求网民意见。绝大多数网友支持调整为政府指导价。8月底,草案二审时,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市场化手段约束停车场经营者

今年10月24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表示,10月底,由省发改委带队,法制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门赴北京向国家发改委就住宅停车收费问题进行汇报和沟通。

国家发改委认为,草案修改稿关于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不妥。 住宅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建议广州结合自身情况,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处罚条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放开停车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执法保障。

鉴于国家发改委坚决反对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制委员会建议通过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并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规范住宅停车收费行为,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四审新变化:

1.住宅停车场要有议价规则

  邓成明今日在会上报告相关情况时表示,修改后的条文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新增关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

  草案四次审议稿明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完善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导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未经协商不得涨停车费

草案四审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草案四审稿还规定,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开发商单方涨价或罚50万

  据了解,草案四次审议稿新增了关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管理部门的来说,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查处擅自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发商等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广报记者杨洋、卢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