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醉驾挪车属犯罪行为 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大洋网讯 广东一家三甲医院的儿科医生老刘(化名)从医20多年,去年某天晚上,代驾将他送回小区后离开,他酒后自行挪车不慎刮花了两辆车,与保安发生争执后警方介入,最终被控危险驾驶罪。今年1月,老刘被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处缓刑,之后不服上诉。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向老刘送达了二审判决书,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查明:
代驾离开后自行找车位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22时许,老刘酒后乘坐代驾司机驾驶的小轿车返回位于荔湾区的小区,在其朋友及代驾司机离开后,老刘驾驶车辆在该小区内寻找停车位。其间,老刘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民警接警后到场抓获老刘。
经鉴定,老刘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76.9mg/ml。事后,老刘与被撞车辆的车主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两车修理费合共3000元。据了解,老刘平时把车停在小区隔壁的大厦临租车位,但当晚代驾司机没有把车停到合适的地方就走了。
交警大队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当晚小车进入小区停车,先下来两名男子,随后老刘从小车后排右侧下车,与朋友说话。数分钟后,老刘打开车门进入驾驶室,在里面坐了8分钟才启动车辆。
随后,老刘开车拐弯进入事发路段,发现前方没有车位于是开始倒车,这时碰撞了第一辆停靠车辆。他下车查看,并与前来查看情况的保安说话。在保安离开后,老刘继续倒车,又碰撞了第二辆停靠车辆。
改判:
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罚
广州中院经查,老刘饮酒后将车交给代驾司机驾驶,表明其已认识到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是违法行为,并采取了一定的避免措施;老刘为寻找停车位而挪车,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其他主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老刘醉酒驾驶的距离短,且车速缓慢,危险性明显小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长距离行驶的情形。
因此,广州中院认为,老刘的驾驶行为虽然发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但只是轻微的车辆碰撞,且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经书面审理后,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昨日下午,老刘拿到判决后情绪激动,他认为自己无罪,并表示将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律师说法
免予刑罚并不等于无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指出,尽管浙江、上海、江苏已颁布相关规定,称在小区停车场内醉驾挪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犯罪处理。但最高法院、广东省高院并没有相关规定,这一规定在广东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陈北元说,按照法院判决,若是公众可通行的道路上挪动车位,行为人已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即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通行的道路包括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地下车库、广场等,因而即使请了代驾送到小区,也一定要让代驾把车停进车库再离开。
案件焦点
涉事小区停车场算“道路”吗?
检方
检方认为,该小区停车场属于道路,并出示了警方的证据。证据显示,2016年11月30日,荔湾交警大队民警驾驶私家车进入事发小区停车场内停放车辆,民警没有表明警察身份,管理人员允许私家车进入该小区并在车辆驶出时收取了停车费9元。
辩方
老刘的辩护律师王金水表示,案发小区停车场在晚上8点后是不对外开放的。案发前,代驾开进小区的时间约为晚上10点半,老刘挪车的位置还是小区最里面的断头路处,根本不用于公众通行。不能因为小区允许探亲访友车辆临时停放,就认定为对外开放的停车场。
荔湾法院
荔湾区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封闭式管理小区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作证,又与交警实际调查的情况不符,社会车辆实际上可以进入小区停放。
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小区虽是住宅小区,但允许社会车辆交纳一定的停车费后进入停车,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
判决结果
一审
老刘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审
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信时记者 魏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