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否合理,邀你来听证!

19.02.2021  20:39

为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拟于3月23日上午举行《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此次听证事项主要包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对居住小区内停车管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道路停车泊位(包括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行车行为管理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可行;对《办法》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听证会参加人员要求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听证参加人名额为15人,将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具体包括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1人、有关政府部门代表2人、行业代表2人、专家代表2人、市民代表6人。

听证会欢迎关注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立法工作的热心人士参与旁听,旁听人员凭身份证和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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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3月10日17:30。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附后)。现场报名请到东莞市交通运输局9楼填写《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网上报名请登录“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jtj.dg.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报名联系人:陈锦洪(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769—220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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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表决调整小区内业主共有车位收费价格

市交通运输局将对新起草《东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举行立法听证会。该《办法》提到的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成立自治组织等方式利用业主共有场所新建停车设施、对小区内的停车实行自我管理,逃费、乱停车的处罚措施等,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规范我市停车秩序。

小区可以成立停车自主管理委员会

办法》提出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可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新(改、扩)建停车设施。鼓励新(改、扩)建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而对小区停车收费价格,《办法》提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办法》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居住小区在满足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停放。

不规范停车将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为更好地规范广大车主的停车行为,《办法》中提出,停车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时段等规定,禁止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停车。停车人使用停车泊位,应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擅自在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公共场所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未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未遵守停放方向、停放时段等规定,或者停车跨压车位线或者车身超出车线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文字:范德全

摄影:郑家雄 蓝业佐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