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前停车费实行指导价 3情况调价受限制

19.08.2015  10:45
小区及周围停车场如何收费,事关广大车主的利益,一直广受关注。

  小区及周围停车场如何收费,事关广大车主的利益,一直广受关注。新快报记者 李小萌/摄

   省发改委对住宅停车场价格放开再做政策解读

   三种情况调价受限制,三种办法处理停车费纠纷

  昨日,广州停车场协会官方网站头条挂出了有关住宅停车场价格放开通知的“政策解读”(下简称《解读》),对此次价格放开公众最关注的6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昨日下午,记者从广州停车场协会常务副会长潘国璠了解到,《解读》实际出自于广东省发改委,属原文转载。它不但对住宅小区停车费的制定和调整到底谁说了算进行不同类型的详细说明,还指出省内住宅停车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停车物业费(停车费的一部分,广州一般为150元/月)实行指导价管理,而对结果放开后可能产生的停车费纠纷,则提出三种处理办法。

   三种情况住宅停车调价受限制

   对住宅小区停车费的制定和调整到底谁说了算?《解读》对不同类型情况做了详细说明:

  1.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通常所说的“双过半”),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2.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3.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

  除了上述的三种情况会受限制之外,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属于本《通知》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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