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18.08.2015  13:27

粤府〔2015〕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在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健康服务供给模式,推动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壮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二)发展目标。
  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健康服务知名品牌和融合发展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发展总规模达10000亿元左右,成为新常态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产业。
  ——关键领域改革有效突破。社会资本办医、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师多点执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多元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健康服务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医疗、养老、健康管理和保险等服务类产业蓬勃发展,医药产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制造类产业优化壮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领军企业与知名品牌。
  ——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各类健康服务业,打造互动循环和各具特色的多元化健康服务产业集群。
  ——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体系逐步健全,行业规范与标准体系科学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制更加有效,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素养明显提高,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卫生服务。
  1.切实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制定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在社会办医方面先行先试,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建设。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地方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规模、数量和布局等不作限制,为社会办医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落实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政策,优化社会办医工商登记流程。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加强粤港澳区域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医师多点执业等合作。力争全省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量达到本地区医疗机构诊疗总量的30%左右。(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2.有效推动医师多点执业。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大力推行备案管理,积极探索区域注册,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坚决破除妨碍医疗卫生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医疗责任承担机制以及行业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广东保监局参与)
  3.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医疗服务职责,科学制订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及地级以上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置或迁建城市公立综合医院。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构建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强化医保支付和监控作用。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行业,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改制试点。(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参与)
  4.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坚持服务重心下沉,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面向基层的疾病预防、优生优育、医疗康复和精神卫生指导,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城乡居民推广健康保健知识。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残疾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及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大医院的挂钩协作机制,为医务培训、资讯共享、业务合作、设备更新等创造有利条件。完善住院差别支付制度,坚持普通门诊统筹在基层医疗机构定点的原则,医保待遇水平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人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中医药局参与)
  5.创新发展高端医疗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创新发展医疗服务模式,推出个体化、规范化、高质量、一站式的高端技术服务,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之上的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引进、转化和研发、应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成熟的个体化生物治疗技术,建设高端医疗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高端个体化治疗产业化发展,打造以个体化治疗技术为核心的国际高端医疗产业集群,在个体化治疗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医药局参与)
  6.积极发展专业化护理服务。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机制,加强培训考核,提高护理质量。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和体系。推动新型康复服务产业化发展,形成预防、治疗、康复、照护于一体的康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卫生护士和社区护士的培养和岗位设置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民政厅、中医药局、残联参与)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7.健全医养结合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构建养老、护理机构相结合的医养综合体,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等多种方式,配置、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提供方便快捷、优先优惠的老年医疗服务。支持公立医院以及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专业科室,大幅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的比例,着力增强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广州、深圳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国家)试点,加快建设医养结合型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医药局参与)
  8.提升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水平。整合并依托社区养老、医疗卫生资源,为社区和居家养老提供服务支持,增强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利用信息化等方式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逐步建立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式服务。鼓励社区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加快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促使老年人口就近安养、融入社区。(省民政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商务厅参与)

  (三)着力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
  9.完善中医药发展管理体系。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科技创新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完善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科技成果评审的同行评议制度。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临床路径和价格政策。鼓励中医药科研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粤港澳台中医药产学研合作。(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参与)
  10.提升基层中医医疗服务水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层次特别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医馆和坐堂医等),支持基层中医医疗机构连锁化、集团化、品牌化发展。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推广应用中医适宜技术,在基层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服务。到2020年,全省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11.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康复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康复疗养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独立开办或与社会资本联合建立健康服务机构。构建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设立“治未病”科,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和规范的健康干预服务。到2020年,建设一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示范区,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省中医药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2.加快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广东传统中医药品牌,打造中医药产业基地。完善广东特色中药材标准体系和中医诊疗设备注册审批标准,加强药食同用中药材的种植及产品研发与应用。加快推进南药道地中药材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种植,打造集种植、加工、流通、应用于一体的完整中药材产业链。培育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鼓励中医药企业通过对外贸易、境外参展、商标注册、国际认证等方式,扩大中医药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省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商务厅参与)


  (四)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3.推广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等服务产品和医疗责任保险、多点执业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产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研究并适时出台我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行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职工自愿原则,允许使用个人社保账户一定比例余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广东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金融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参与)
  14.发挥健康保险服务保障功能。建立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广东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参与)

  (五)推动健康服务多样化发展。
  15.积极发展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试点。推进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探索面向家庭的签约服务。推动以治疗为主向预防为主的健康服务模式转变,开发推广集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干预、跟踪随访等于一体的全面健康管理解决方案。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相结合,推广应用移动健康终端产品,构建数字化、网络化的生命健康信息平台,实现本地和远程相结合的健康信息管理,培育差异化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逐步推广应用分级式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发展健康体检、专业护理、保健康复、心理健康、母婴照料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向全面健康管理机构发展,推动健康管理产业向新型化、个体化、网络化、社会化发展,不断提升产业层次和服务质量。(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16.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网络建设,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依托医疗机构和省级以上运动休闲基地,培育体育康复产业。(省体育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17.推动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医疗服务、中医药保健与旅游、文化、养生康复等产业联动融合发展。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集运动休闲、健康疗养、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项目。鼓励各地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养生康复产业,引导康体养生服务健康发展。大力培育健康文化产业,推动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加强岭南健康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扩大健康文化传播与交流。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媒体健康教育功能,加强各类社会公益性健康教育平台建设。(省旅游局、体育局、文化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农业厅、中医药局参与)

  (六)培育发展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8.重点推进医药产业研发和应用。着力发展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引导企业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新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力度,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以现代化中药、生物医药、特色化学原料药、药物制剂、体外诊断试剂、高端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和新型智能康复系统与设备及关键制药装备、健康穿戴装备等为重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强化先进医疗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加快实施广东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用和普及,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高端医疗器械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19.着力发展传统医药及医用食品产业。积极发展生物技术药物,加速研发“仿研并重”化学药新品种,加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用食品)等功能性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我省传统保健食品的品牌建设,重点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保健品基地建设。推动以中医药、海洋生物、特色动植物为基础的新型保健食品和功能食品开发。(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负责,省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参与)
  20.积极拓展第三方健康服务。支持新型第三方医学检测技术开发和服务模式创新,引导发展专业、独立的医学检验、卫生检测、医学影像、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机构,促进第三方医学检验检测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健康市场调查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专业、公正的食品药品检测机构以及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实行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积极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打造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医疗资源集约化利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厅负责,省商务厅、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21.切实推动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因势利导,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政府和龙头企业整合健康服务产业资源,打造研发制造、流通应用、管理服务一体化全产业链的大型健康产业集团,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健康服务产业示范园区。珠三角地区突出高端引领,以智能化、网络化、移动化为方向,有效提升以现代医疗器械、康复装备和健康智能终端装备等为重点的医疗保健装备和高新诊疗技术水平,推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企业向高端医疗技术服务领域拓展延伸,培育发展生物医用材料制品及植入器械、新型高端耗材及制品、康复器械等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发展电子医药商务,打造医疗器械设备和医药产品展览交易平台。粤东西北地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以中西制药、诊疗设备、养老保健为方向,重点发展生物原料药及制品、现代中药(特色南药)及中药制剂、海洋生物制药、保健食品和健康饮品以及医学诊疗设备等产业,优化发展旅游养生和养老服务等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厅参与)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将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工商登记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加快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除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项目外,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产业项目立项采用备案制。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新增医疗机构和城市新区医疗机构建设优先向社会资本开放,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健康服务机构的举办、运行主体。(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加强卫生、养老等专项规划与各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保障健康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要按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配备健康服务相关设施,有关部门应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对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及交付使用等予以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医疗设施,通过改造或转换等方式利用现有闲置用房、地产等兴办健康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从事非营利性健康服务的,五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从事营利性健康服务的,应补缴相应土地款。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社会投资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政策举办营利性健康服务业机构。加强对健康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监管,严禁擅自改变相关建设用地的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变相开发房地产。(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创新投融资服务。大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康服务业,积极开展政银企合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符合健康服务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小微健康服务机构和企业通过小额信贷及其他融资方式获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参与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和融资。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引导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发行集优债、私募债、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大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对养老产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资产条件的,可申请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融资。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设立由政府引导推动,金融、国企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组建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为健康服务产业提供引导性金融扶持。创新健康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有效利用港澳等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分别负责)
  (四)发挥财税价格政策扶持作用。完善健康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和投资补助政策,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可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健康服务小微企业按国家有关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规定执行,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照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加快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符合医保定点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五)提高健康服务业信息化发展水平。按照我省“互联网+”行动计划的统一部署,创新运用“互联网+健康服务业”发展模式推动互联网新技术、新理念与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加快创建健康服务“大数据”应用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系统联网和信息共享。研究利用信息化手段改造传统健康服务企业,研发便携式健康数据采集设备,发展健康服务产业信息技术体系,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推动网络医院和互联网医疗等试点,推进我省优质医疗资源、居民健康信息、医疗记录联网共享,推广移动医疗和健康养老APP(应用程序)应用。支持医疗机构联合运营商和信息服务企业,开展在线预约门诊、远程健康管理和网络查询、支付等业务。加快发展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建立智能诊断服务平台,向基层社区及边远山区提供诊疗咨询服务。(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
  (六)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扩大健康服务人才供给规模。加快发展健康服务本科教育,支持设立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型院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服务类职业院校。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增设健康与养老服务、健康管理、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和康复治疗技术、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等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力量开设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建立完善健康服务人才的社会化培养体系。推动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符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政策基础上落实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校企合办健康服务企业和研究室、实验室,畅通校企人才输送渠道。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积极引导对口毕业生从事健康服务业特别是养老服务业。提高健康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优化健康服务工作条件,加强劳动和职业保护。大力引进境外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健康服务业国际合作水平。(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七)加强健康服务业载体建设。开展健康服务业试点示范,在地方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以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医师多点执业、中医药医疗保健、医养结合和健康旅游等为重点领域,推进健康服务业试点示范工作,设立社会办医和公立医院改制(省级)联系点,推广应用试点示范经验。建立省级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实施一批健康服务业重大项目,将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举办健康服务业项目境内外推介会,推动政企沟通、银企合作、产业交流。(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八)加强全行业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健康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将所有医疗机构、保健和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执业记录等统一纳入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日常监管范围,控制过度医疗。大力推动健康服务业社会组织自律建设和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业内协调、同业发展、行业信誉以及监测研究、标准制订、执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龙头企业参与新兴健康服务领域的标准制订,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暂不能实现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公约、规范等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健康理念、健康知识,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崇尚健康的社会氛围。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广告发布和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民政厅、质监局分别负责)
  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和长效推进机制。省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门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健康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做好跟踪分析、指导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