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女人偷了碰碰车 失主贴悬赏公告捉贼
市民正在围观郑先生贴出的“悬赏公告”。东莞时报记者 邓志高摄
公告图文并茂,带有诋毁性字眼,律师称此举涉嫌侵犯“小偷”名誉权
东莞时间网讯 这两天,塘厦镇花园街广场出现的“悬赏公告”十分引人注目。原来,有人被偷了一辆价值500元的碰碰车,遂张贴公告悬赏1000元寻找小偷。“悬赏公告”有图有真相,还公布了小偷的视频截图。
不过,针对此举,律师称不妥,因为涉嫌侵犯“小偷”的名誉权。
昨日上午,记者在花园街广场看到,在一些普法栏中,确实张贴着多张“悬赏公告”,图文并茂,十分抢眼。“悬赏公告”不仅配有文字,还有多张视频截图,一名被圈点的白衣女子,面容清晰可见,她就是被悬赏的“小偷”。不少市民围观时议论纷纷。
记者联系上张贴悬赏公告的郑先生。郑先生介绍,他是广场上开心乐园游乐场的主管。5月1日上午11时许,游乐场丢失了一台碰碰车,价值500元。
事后通过调看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女子和一名男子合伙盗走了碰碰车。郑先生随后报警。
“之所以悬赏千元征求线索,是为了找到小偷,好好教育他们一下。”郑先生说。
记者看到,“悬赏公告”中称,塘厦派出所已介入调查,并授权张贴此公告。
随后,记者向塘厦派出所求证,该所否认了郑先生的说法,只表示接到了郑先生的报案并介入调查。
对此,郑先生表示,当时办案民警说很难有结果,就把监控视频给了他,让他自己也想想办法。
律师说法
这样做不妥,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记者就此事咨询某律师事务所冯刚律师。
“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妥的,小偷盗窃固然可恶,但还是应由警察依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冯刚说,“市民看到这样的照片,会对照片上的人产生误解,认定他们就是‘小偷’(而究竟是不是小偷得由法律认定),从而造成了他们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冯刚表示,郑先生在没有征得照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照片张贴出来,并配上带有诋毁性的字眼,已涉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记者 邓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