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未开发票偷税9.8万元

27.10.2015  10:54
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获悉,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宗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共追缴增值税9.8万元,并处4.9万元罚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梅州市国家税务局获悉,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宗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共追缴增值税9.8万元,并处4.9万元罚款。

  兴宁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调取兴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4年的账簿、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都是开具了发票取得的收入,而未开具发票申报销售收入数为零,对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情况并不正常。为此,税务稽查人员从该公司的客户、货物流向、资金流向等入手,想方设法查找有力的证据。同时,对该公司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要求他们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检查。

  经过多方努力,最终稽查人员获取了该公司向不需要发票的客户销售货物时开具的部分出库单和收据。经统计,2013年至2014年,兴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部分月份销售钢材、水泥未开具发票,取得收入共67.52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共造成少缴增值税9.8万元。该公司承认了上述税收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兴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行为。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9.8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万元的决定。稽查局同时要求该公司在2015年企业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7.52万元。(邓凯东  梅国宣)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