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50万吨/年S-Zorb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08.2014  13:30

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拟通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50万吨/年S-Zorb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20-85513795  传真:020-87537834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便民办事窗口环境监察局值班人员(邮编510630)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150万吨/年S-Zorb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

建设地点:广州市黄埔区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项目概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为提高汽油产品标准,该公司在炼油厂区内建设了一套150万吨/年S-Zorb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配套一套烟气脱硫洗涤装置,新建部分管线和机泵,并对原有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等进行改造。

装置所需中间罐和成品罐由原有罐区调配。

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按照环评“以新带老”的要求,完成了重油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改造;对炼油厂区污水处理场实施了MBR深度处理、“污污分治”等改造;对炼油厂区污水处理场进行加盖密封、恶臭污染物进行生物除臭处理;厂区东北面大田村现已完成了搬迁,村民安置房工程已建成。

(二)项目含油污水、含盐污水排入炼油厂区原有污水处理场进行处理(处理能力800t/h),含氨污水排入炼油厂区原有酸性水汽提装置(三)进行处理(处理能力90t/h),装置区初期雨水排入厂前雨水隔油池,经隔油等预处理后排入珠江。

(三)装置进料加热炉采用脱硫燃料气、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吸附剂再生烟气经碱洗设施净化后通过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闭锁料斗废气经过滤器过滤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排放;装置非正常工况时排放的烃类气体依托原有3#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

装置区9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压缩机、泵等主要噪声源采取了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并通过合理布局,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

(五)装置区产生的废吸附剂废渣收集至再生粉尘罐中定期排出、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不设危险废物暂存库。

(六)公司将炼油区厂前原雨水隔油池改造成了1.2万立方米事故水池,化工区北区新建了1.2万立方米事故水池,在西排洪沟附近配备了部分应急储备物资及设施;公司编制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公司在炼油厂区污水处理场总排口安装了流量、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设施,在加热炉废气排口和吸附剂再生烟气排口安装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系统与广州市环保局进行联网。

四、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意见调查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其中有效问卷97份。结果表明,86%的被调查公众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14%的被调查公众表示不满意。

监测单位于2013年3月对不满意的14位被调查者进行回访,其中11位被调查者听取了本项目情况介绍及整改措施后,对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表示满意或较满意,其余3人因无法取得联系(经社区查证该3人为非常住人口),监测单位另随机补充调查了3人,结果均对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表示满意或较满意。

五、验收监测结果

(一)工况。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符合验收监测规范要求。

(二)废气。

装置脱硫燃烧气含硫量最大值0.0012%,符合粤环审〔2010〕364号要求。

加热炉排口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标准。

吸附剂再生烟气脱硫后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闭锁料斗废气中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艺废气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废水。

炼油厂区污水处理场总排口废水中pH范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总铜、总锌、总有机碳、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硫化物、总氰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总镍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雨水隔油池排口及南排洪沟排口废水中pH范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总铜、总锌、总有机碳、总氰化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总镍符合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

(四)厂界噪声。

项目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出现超标情况,其中昼间噪声最大值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4.2dB(A),夜间超标17.3dB(A),根据监测报告分析超标主要由广园快速路交通噪声引起。

(五)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测算,全厂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4.76吨/年,符合全厂排污许可证(440100201008213)要求;装置主要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为二氧化硫5.00吨、氮氧化物5.46吨,符合粤环审〔2010〕364号要求。

六、听证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即项目建设单位)、利害关系人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听证申请。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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