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5700元假币给女友被罚10000元

03.10.2015  01:51
60多岁的兴山籍女子张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安徽籍男子李某交往。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标题: 男子留5700元假币给女友被罚10000元

  三峡晚报讯 本报记者杨淼 实习生邓可 通讯员万忠南

  60多岁的兴山籍女子张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安徽籍男子李某交往。其间感情一直不错,曾一度准 备拿证结婚。没想到,张某有一次准备用钱时,发现李某给她的5700元现金是假币,两人争吵过后断了联系。今年2月,她从宜昌乘车返回兴山途中,不慎将装 有假币的电脑包遗失。电脑包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经鉴定,包内5700元现金均为假币。

  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男友给的

  2006年,张某到宜昌帮女儿照顾小孩上学读书,其间经熟人介绍与一名安徽籍男子李某开始交往,随着交往深入,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三年的交往,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并开始商量在宜昌办证结婚事宜。2009年4月份,李某专程来到宜昌,准备和张某商量在宜昌拿证结婚的事。随后,两人到民政部门准备办理结婚证,但由于李某前妻死亡证明的手续没有办完,两人办证的事就拖了下来。

  同月的一天,李某来到张某房间,从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内拿出一沓现金。面值为50元和100元, 都是1990年版的旧版纸币。李某表示这些钱给她买东西用。她接过钱后,没有进行清点和检查,就直接放到家里的一个衣柜里面。数日后,她在打扫房间时,又 将这笔钱移到一个黑色电脑包内,放置在衣柜里面。

   退还未果

  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笔钱一直放在衣柜里面。2011年,张某的女儿欲将房屋出售,张某整理房间内物品时找出了这笔钱。这次,她仔细清点,其中面值50元的94张、面值100元的10张。清点过程中,她发现钱有问题,仔细检查后确认这些钱都是假币。

  发现钱全是假币后,她十分气愤,拨通了李某的电话,准备找其理论。在电话里,她表示要将假币退给李某,但是李某一直没有吱声。几分钟后,李某挂断了电话。

  接连几天,她多次拨打李某的电话,但对方并没有接听,直到最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双方彻底的失去了联系。张某随即又将这5700元假币放回了电脑包内。

   不慎丢包

  今年2月2日,张某收拾好行李后乘坐客车返回兴山昭君镇,结果下车时不慎将黑色电脑包遗失。

  次日,她到昭君客运站询问相关情况,对方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确捡到了一个包,目前在兴山县客运站。原来,当日张某到站下车后,当班司机在车上发现了张某遗失的包,并将包交到客运站内负责失物招领的人员手中。

  张某赶到兴山县客运站后,一眼就认出了自己的黑色电脑包。根据流程,车站工作人员当着张某,打开黑色电脑包核实失物,结果发现了包内的现金。工作人员感觉钱币有异样,随即报警。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和黑色电脑包带回派出所。随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兴山县支行鉴定,黑色电脑包内所装1990年版94张50元票面人民币和10张100元票面人民币均为假币。

   判处缓刑

  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为5700元,数额 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 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法判决张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目前,全部假币已移交银行进行了处理,对于张某假币的来源问题,兴山警方正在全力追查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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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 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