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城乡居保新政:不限15年 21600元参保补贴发完为止

19.12.2014  14:19

广州市城乡居保新政策出台实施,释放出多重利好,已领养老金的明年底前补缴就能提高自己的养老待遇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叶张翔、通讯员穗人社报道: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有了好政策!对于2012年8月-2014年12月领取养老金的居民,只要在2015年12月之前补缴一部分金额,就能提高自己的养老待遇!

昨天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刚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对全市123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释放出多重利好。

基础部分将自然增长

据广州市人社局农保处处长许永舜介绍,新旧政策对照,最大的亮点在于打破了以往政府资助参保,最长只能享受15年的限制,在最高资助额度21600元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分别相应给予补贴,年限可超15年。

按原有政策,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是按10、30、50、70、90、110、130元七个档次参保缴费,财政对应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欲在15年内享受完21600元的补贴,参保居民必须选择130元每月的最高参保缴费档。如财力有限,达不到最高档,那其15年内享受的财政补贴肯定无法达到21600限额。新政实施后,这一现象将得到解决,即便选择最低档参保缴费,对应的财政补足也将一直发放到21600元全部发完。

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从早期的110元/月·人提升到了150元/月·人的水平,2014年的调整计划也在制定当中,不日将可实施。目前广州市已有40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享受人,平均待遇559元/月。

个人账户金额全归个人

新政当中,还对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费发放情形进行了修订,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丧葬抚恤费标准提高至3000元。参保人如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连同政府补贴都支付给参保人。而按旧版政策,只有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可供领取,财政补贴部分不得领取。

考虑到一些城市特困群体的参保承受能力,新政还特意对该批次人员进行了资助倾斜:广州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在申请社会救济或计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额时,对应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申领低保等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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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衔接有三类过渡期

为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该通知对三类情况设置了过渡期,方便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办理截止时间前(2015年12月)及时作出选择:

●对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的业务广州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在2012年8月出台,允许到60岁时补缴未达到规定年限。《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粤府2014年37号文)规定:到60岁时如果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一般为15年),则首先要求延长缴费,逐月缴费至65岁,到65岁才允许将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养老待遇。

新办法特意设置了1年过渡期,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办法实施当月)未参保缴费的年限,参保人可以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完毕,逾期不再接受补缴。

●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提高原缴费的业务对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标准(个人最高130元/月,集体最高60元/月),并对应给予政府补贴差额。通过这种做法给予该段时间领取养老金参保人一次机会,获取最高21600元政府补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原城镇老年居民参保人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缴费的业务为做好原城镇老年居民参保人与新办法政策上的衔接,在新办法中设置了1年过渡期。规定对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有两个选择,一是按照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继续缴费并领取470元/月养老金,另一个选择是可以转按城乡居保办法的标准一次性缴费15年并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但需在2015年12月前办理,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