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法院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为原告讨回公司印章

23.06.2015  10:55

  梅州网讯  近日,平远法院法官收到了一枚刻有“平远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随同印章一起交来的还有一份手写的《悔过书》。原来,这是被告邹某在履行法院作出的一份先予执行裁定确定的义务。

  邹某原为平远县某水泥公司的副总经理。2013年起,邹某代行总经理职权,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公司印章也随之转到了邹某手中。后由于其他原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人担任。新任法定代表人接任时,邹某因其在代行总经理职位时的报酬问题与公司产生了纠纷,拒绝向新任法定代表人交出公司印章。因印章被邹某持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水泥公司遂将邹某告上法庭,并于今年3月19日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邹某交出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鉴于情况紧急,平远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邹某在接到裁定书后立即将公司印章返还,并向其阐明法院可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邹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法院将公司印章交还,并手写了一份《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黄义涛  孙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