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赖先生: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31.03.2016  10:44
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 1 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 5% (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省对2016年冬退役士兵的计发规定如有调整,各县(市、区)将按省新规定执行。

  读者赖先生:士兵退役后,地方有没有经济补助?

  市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政府规定,每年各县(市、区)在收到省政府安置文件后,将会按照省规定予以落实,省现行的计发规定是: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 1 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 5% (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省对2016年冬退役士兵的计发规定如有调整,各县(市、区)将按省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