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国企改革,翻开新篇章

08.12.2015  03:30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一顶层设计为新一轮国企改革指明了方向。14日,国务院新闻办吹风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张喜武、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共同就《意见》相关亮点进行解读,纵论国企改革如何翻开新篇章。

 

一问:如何把国企打造成独立市场主体?

 

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引领力,是贯穿《意见》的一条主线,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意见》通篇都体现了把国有企业打造成独立市场主体这一改革取向。”张喜武分析,具体措施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落实企业自主权。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转变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二是推动企业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三是促进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二问:“混改”怎样更有效?

 

意见》提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连维良表示,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区分不同类型,首先是区分“已经混合”和“适宜混合”的国有企业。“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国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混合的企业,要坚持因地因业因企施策。适合独资的就独资,适合控股的就控股,适合参股的就参股。”他强调,混改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不下达指标,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意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推进混合所有制也要区分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连维良介绍,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公益类国企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此外,也要区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等不同层级。

 

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连维良指出。

 

“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切入点,要多领域、多方式、多途径的推进。”连维良强调,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问:“管企业”如何转向“管资本”?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也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划了路径。

 

意见》明确提出,要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的制度设计,将改变以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对所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的模式,而改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授权的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真正形成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许宏才表示,今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指令主要通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一平台,以“市场化”的方式往下层层传导,规避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他透露,今年将在有关央企中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地方政府也会参照中央的做法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

 

意见》要求,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据许宏才介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到2020年将提高到30%。从2010年中央财政建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机制以来,目前已累计调入近600亿元。《意见》还提到将实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这有利于解决代际公平问题和缓解未来养老金缴费的压力。”许宏才指出。

 

四问:国企如何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作用?

 

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意见》指出,发挥“国有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制造强国战略中的骨干和表率作用”。

 

“国有企业应重点在六个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辛国斌指出,一是加快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积极投身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大工程;二是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的典范,加快发展智能装备和产品;三是全面夯实产品质量基础,提升品牌价值和“中国制造”形象;四是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五是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六是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化解过剩产能,优化国企布局。

 

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形势,辛国斌认为,国有企业要在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着力成为经济增长“稳定器”、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加快“走出去”步伐等方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五问:国企高管薪酬如何体现“差异化”?

 

意见》提出,要对国企“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同时对国企负责人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张义珍提出,首先要改革国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结合国企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逐步扩大竞争性国企工资决定自主权,对收入过高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水平的“双控”;其次要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企业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差距;最后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如何在国企领导薪酬分配上体现“差异化”?张义珍表示,负责人薪酬要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由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结构要与企业功能性质和经营业绩挂钩,调整偏高、过高的收入;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她强调,无论是组织任命的,还是市场化选聘的,都要在综合考虑有关群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负责人薪酬水平,形成负责人与职工间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本文章摘自9月15日《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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