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要政府兑现新四军借条 当地:1周内有结果

05.11.2014  08:12

  昨日,当事人亲属展示借条。

  新京报讯 昨日,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民张志良爆料,称家中有一张1946年由新四军开出的借条,借条显示其祖父曾借给新四军3万元。该村民称多年向政府要求兑现无果。昨日,光山县财政局一负责人回应,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处理借条兑现。

  借条距今68年

  张志良给新京报记者提供的借粮款收据原件是一张黄色老宣纸,上面写着:今承湘店乡(后更名南向店乡)保庄张炎山先生借给本军现金叁万元,特给此据为凭。署名为新四军第五师野战军政治部军令部江克成,并盖有江克成红色私章。借款日期是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四日(1946年6月4日)。

  借条右端印有“争取和平,建立自由民主富强统一的新中国”,左端附注注明所借粮款在今后政府征收田赋时,可凭此据抵销,未抵销完的剩余数额政治部保证偿还。

  出借人张炎山是张志良的祖父,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南向店乡人。张志良说张炎山曾经在乡里经营中药店铺,家境富裕。

  拆旧屋红布包裹藏借条

  1989年,张志良的父亲张富友在拆建旧屋时发现土墙缝里塞着一个红布包裹,里面正是新四军的老借条。“我没见过爷爷,听老一辈人说那时候他是乡里的首富。”张志良回忆说。

  借据是用黑色钢笔写的,因为氧化,所以现在看起来像圆珠笔。张志良的侄子刘先生说。

  1950年左右,各地迎来了兑换借据的高峰期。张志良称,那时候祖父张炎山被划为地主,于是将借据藏于墙缝里。

  1989年,张志良的父亲张富友发现新四军借据后,曾找到当地政府兑换,“就给几百元,我父亲没同意,又拿回来了”。张富友在家务农,已于1993年去世。“父亲的遗愿就是让我把爷爷的借据兑换过来。

  2005年至今,张志良多次向光山县人民政府反映借条一事,并要求兑现。当地政府在调查之后仍未实施兑换。

  “银行鉴定货币为银元

  昨日,记者致电光山县原财政局办公室杜主任,他称,2012年7月底,县政府曾主持召开了一场联席会议,由该县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银行四个部门一同参加,张志良的侄子刘先生亦有旁听。

  杜主任回忆称,当时的工作部署分为四步,即公安局鉴定借据真假,人民银行鉴定币种是银元还是借粮券,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最后由财政局根据1980年财政部出台的公债政策进行兑现。一个月后他就离开了,此调查也移交他人,他也不清楚后来的情况。

  据接近当初参与调查的人士透露,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鉴定货币为银元。张志良家人表示2013年5月,曾在县信访局看见过该调查报告,对方不让翻看和拍照,只告诉我们很快会兑换。但至今相关部门未有回应。

  昨日,记者致电光山县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他表示已经开始处理张志良的事情,这几年各部门由于人员调动存在衔接问题,大概一星期内会有结果。

  释疑

  借条兑现主张还有效吗?

  记者查阅到,1957年,财政部作出关于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如何归还问题的通知(57)财预字第149号。1980年,财政部修正此通知,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区核实处理,有关公债收兑问题,请按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63)财预字第104号等有关的规定办理。

  针对张志良的兑换要求,昨日,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律师。她表示,借条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时,民法通则中规定借条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从法律角度看,此借条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则施行于1987年,故该借条主张有效期为2007年,超过20年之后,特殊情况可参照民法通则137条,法院应延长其诉讼时效期限。

  记者了解到,张志良自2005年起至今曾多次向光山县政府主张兑换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