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被追责 岗位变动也要查
徐 骏作
(新华社发)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部署。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职责。党委如何抓,开开会,表表态?只有明确负责,细化责任,才能抓住“牛鼻子”。
近日湖南省委印发《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把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细化、具体化,明确出现9种情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明确出现9种情形,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哪些情况需要追责?《办法》规定的9种情形主要包括,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等。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出现9种情况,将追究纪检领导班子监督责任。例如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等。
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的加重追责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特别强调,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湖南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指出,在进行责任追究过程中,还会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开来。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同时,责任终身追究,不因岗位变动而“失效”。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办法》明确,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