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健全完善兜底性保障制度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一、健全完善兜底保障制度,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5年,四川省颁布了《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统筹了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整合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救助为主的8大救助内容,完善了城镇困难群体帮扶内容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实施、程序运行、调查核实、监督检查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一要求,为城乡居民公平、公平、公平享有社会救助权利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制度。为减小物价上涨等因素对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四川省民政、发展、财政、统计等部门联合提出了《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制定方案》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方案》从2015年开始实施,明确采取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即:本年度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金额=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金额×33.3%-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专项救助金额。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每年由全省统一发布。201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370元/人?月和190元/人?月;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达到392元/人?月和220元/人?月;城乡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分别达到244元、120元。
二是健全完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力度,将全省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49.54万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集中供养人数26.7万人,集中供养率为54.4%;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达到390元/人?月、298元/人?月。为全面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300元/月、400元/月,将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00元/月、500元/月。要求各市(州)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是深入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制定下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明确了补贴对象、标准和申领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省委省政府“民生大事”加以推进,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实施绩效管理,并预拨省级补助资金4.35亿元(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3.15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亿元),市、县积极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了政策的有效落地。目前,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正在协同办理、逐级审核中,将从第二季度开始发放。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兜底保障实效
一是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2015年,全省183个县(市、区)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召开县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会议442次,协商解决急难个案1165件。
二是普遍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到2015年底,全省乡镇(街道)均建立起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工作机制和服务窗口,规范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三是建立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5年,全省已有16个市(州)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或加挂牌子增编的方式成立市级核对机构, 21个县(市、区)成立了县级核对机构;183个县(市、区)全面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其中, 65个县(市、区)使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省低保累计受托核对423.91万次,住房保障累计受托核对78.3万次。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各地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本地区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社会救助突发重大事件处置具体规定,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持续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
三、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
四川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起步较早,从2010年起,省财政每年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临时救助。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救助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以及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要求。2015年3月,省政府出台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全面建立了规范的临时救助制度。同时,积极推进“救急难”试点工作,制定了《四川省“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了20个县(市、区)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2015年,全省共临时救助困难群众53.5万户次,户次平均救助736元。(根据四川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