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94条”实现社会救助“兜底”

01.09.2017  09:03

我省第一部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14章94条,内容丰富,覆盖范围广。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均适用该条例。各类救助机制之间实现相互衔接,各项救助流程转办分办清晰。救助对象不仅包括户籍人口,也包括非户籍人口。救助形式不仅是物质救助,还提供心理疏导等非物质形式的服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更加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上述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对救助对象的认定,更加准确快捷。按照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规范系统的查询、录入和访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的收集、分类、编辑、录入、核对、更新和保存。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救助对象的信息可以得到快速准确比对,及时作出认定。

群众申请救助更加便利。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工作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并通过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人向全省范围内任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系统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调查核实的工作机制。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   通讯员/莫冠婷 韩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