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协税员收25.4万元助233人获购房资格 入狱十年半
漫画/陈春鸣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龙华税务所协税员苏某中,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4万元,帮助233人获得完税证明以获得购房资格。12月8日,记者获悉,深圳宝安法院以苏某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计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助233人获完税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中从2007年至案发前系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龙华税务所(以下简称龙华税务所)协税员,在办税大厅(纳税服务组)负责登记、申报、代开发票、发票验缴销、涉税备案受理、涉税前移事项等工作。
2010年年底至2011年7月,被告人苏某中明知杨某某、易某等中介人提交虚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目的是规避深圳“限购令”,使本不具备购房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在深圳购房,仍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为杨某某、易某等人办理补交个人所得税并开具纳税证明。其中为杨某某办理约180人,收受其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易某办理约31人,收受其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51000元。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因龙华税务所岗位权限调整,被告人苏某中无权再办理个人所得税补交业务,易某再次找苏某中违规办理补税业务时,苏某中便找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大浪税务所的邓某湘(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苏某中收到易某交来的补税名单后,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将名单告知邓某湘,再由邓某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为易某办理补交个人所得税和开具完税证明共22人,苏某中从中收受易某给其的人民币98000元后,分给邓某湘人民币49000元。
这期间,苏某中共使233名本不具备购房条件的非深户籍人员获得在深圳购房资格。
当庭,苏某中对起诉书指控受贿事实和金额无异议。承认自己收受“老杨”5000元,收受易某15.1万元。后自己通过邓某湘为易某办理完税证明手续时,收了易某9.8万元,分给了邓某湘4.9万元。
被告人苏某中对于指控的受贿罪名及涉案金额无异议,对指控的滥用职权罪名有异议,同时辩称自己有自首行为。
导致限购令政策落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中作为地税协税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业务,致使无资格购房者将虚假的完税证明用于办理购房过户手续,从而逃避相关限制购房的政策规定,导致限购令政策落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侦查机关在传唤被告人苏某中到案前,已在办理地税系统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苏某中的犯罪行为。苏某中被传唤到案后在立案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是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