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乔木曾提出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减少到1200人
胡乔木曾提出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减少到1200人
197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的通知,确定代表名额为3500人。这比第三届增加了460人,是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至现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最多的一届。在1978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前,北京、河北、辽宁分别撤销了由本选举单位选出的1人的代表职务,五届全国人大实有代表3497人。
1977年末,全国人口为9.50亿人,据此计算,全国大体每27.1万人产生1名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
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人。这是在法律上把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固定了下来,也是选举法第一次对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作出具体规定。选举法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即“8比1”)的原则分配。这是自1953年选举法制定以来,首次在法律上把这一原则清楚地表述出来。
根据1982年12月10日通过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计算,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约为3000人,比第五届减少约500人。在此前讨论修改宪法过程中,许多人建议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胡乔木提出了减少到1200人的方案,这与第一届、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1226人大体相当。
为什么没有减少更多名额?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解释说,适当减少代表名额,这个意见是可取的。但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人数也不宜太少,太少不足以体现应有的代表性。
在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中,依照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数8比1的比例,农村每104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每13万人选代表1人,第六届全国人大实际分配和选出代表2978人。
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这是选举法第二次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具体规定,实际上是以第六届的代表名额为准,把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在法律上固定了下来。
在第七届全国人大换届前,有关方面曾考虑减少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设想:第一步减少到2200人左右,第二步减少到1500人左右。杨尚昆非常支持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意见。他说,减少军队代表名额的工作我去做。后来有位中央领导同志说,党代会的代表还有2000多人,人大代表怎么也不能比党代会的代表少。这件事就搁下来了。这样,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仍保持第六届的2978人。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按照选举法关于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的规定,分别在当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选出全国人大代表2979人、2980人、2985人、2987人、2987人。
从以上我们看出,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至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历经31年、7届全国人大确定的代表名额和实际选出的代表人数每届均不超过3000人。
在1983年第六届以来的31年中,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体上没有变化。但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全国人大代表的分配原则——农村与城市每1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8比1缩小为4比1。2010年修改选举法,将两者的比例修改为1比1,也就是每1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从此,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全面实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巨大进步。
由于1995年修改了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的规定和人口的增长,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在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中,农村每88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每22万人选代表1人;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在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中,农村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每24万人选代表1人。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有2000名代表是按照选举法每1名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规定产生的,全国约每67万人选代表1人。按照人口数,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除台湾省外的,重新分配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
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固定为不超过3000人,这是否最为合适?是否还可以减少?时至今日,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仍应是这样两个,一是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便于召集会议,便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说,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问题,“我看也是可以研究的”。
(阚珂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