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03.06.2016  00:04

粤教科规办函[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总结2011年至2015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教育部决定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

请各有关普通高校、直属单位、地级市教育局及顺德区教育局(下称申报单位)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及《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精神,按照《通知》精神和《奖励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评奖范围

(一)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成果均可参评。

(二)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课题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确属优秀的,经申报单位推荐,也可向我办申报,择优上报。

(三)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四)各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一般应是已获奖成果的一、二等奖,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五)参评成果限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三、申报要求

(一)根据《通知》要求,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科研处)负责广东省区域内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集中报送工作(部属高校除外)。

(二)本次评奖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限额主要根据申报单位类别、师资力量及上一届获奖等情况确定(具体见附件)。请附件列表中已明确限额的单位积极组织申报,并按照限额择优推荐。未列入限额表中的单位,原则上每个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1项,我厅将视实际申报情况,经遴选后择优上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

(三)请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人员填写《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在《申报评审书》相应栏目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普通高校、省直属单位以学校为单位,基础教育系统以地级市教育局为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评审书》和《申报一览表》的电子版(见附件,须以学校名称或地级市名称命名,并以打包的形式发送,一览表需要排序)一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纸质材料报送至省教育科学规划办。

(五)评审书文本要求统一用 计算机填写, A3 纸双面印制、中缝装订 。报送我办的纸质材料包括:(1)《申报评审书》一式六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参评成果原件1份。(2)加盖公章的用统一表格制作的《申报一览表》,不受理个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关《通知》、《奖励办法》具体内容、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请登陆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 http://onsgep.moe.edu.cn/ )或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网站( http://kyc.gdhed.edu.cn )查阅和下载。

 

联系人:周艳、黄黎露,电话:(020)37628271、37627887,传真:(020)37627742,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07房,邮编:510080。

 

 

附件:

1、 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限额表.xls

2、 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一览表 .xls  

3、 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pdf

4、 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doc

 

 

                                               

                       

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