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重审开庭

15.07.2014  18:08
主犯”否认全部指控,佛山办事处逃税证据原件成最大焦点 摘要:被称为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经辽宁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7月8日、11日该案在大连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被控香港丽志公司佛山办事处及代表人陈北英逃税8121万元,庭审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否认检方的指控,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和被告单位通过绕关走私,再审后法庭暂未宣判。

        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被称为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经辽宁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7月8日、11日该案在大连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被控香港丽志公司佛山办事处及代表人陈北英逃税8121万元,庭审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否认检方的指控,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和被告单位通过绕关走私,再审后法庭暂未宣判。

        再审指控没有任何变化

        2012年12月26日,辽宁大连中院对大连海关查获的全国最大干果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香港丽志贸易公司佛山代表处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200万元;被告人陈北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上诉后辽宁省高院于2013年底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7月8日、11日该案在大连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据公诉人称,重审指控与原审指控没有任何变化。

        检方指控被告人陈北英在担任被告单位香港丽志贸易公司佛山代表处首席代表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间,先后安排该公司内销部经理被告人甄某、梁某等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深圳市典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丽志公司及他人由美国、伊朗等国购进的开心果、榛子、杏仁等干果类货物走私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并销售牟利。佛山公司和陈北英的走私货物指控450个集装箱9506吨,偷逃应缴税额8121万元。

        指控被告人陈北英在担任被告单位中兴公司法人代表时,于2007年7月间,与丹东昌昇贸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等,合谋共同通过绕关的形式走私进口干果类货物。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单位中兴公司、被告人陈北英等走私干果类货物237个集装箱共计5018吨,偷逃应缴税额4375万元。

        海关核定证明书成争议焦点

        检方指控丽志公司佛山办走私的主要依据是被告人梁某电脑中的一份货物统计表。检方称,这份表格详细记录了2006年至2010年12月间,丽志公司佛山办安排员工,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深圳市典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丽志公司及他人由境外购进的开心果、榛子、杏仁等干果类货物走私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并销售牟利。佛山公司和陈北英的走私货物指控450个集装箱9506吨。货值根据海关对450个集装箱的报关关税核准而成。

        被告人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毛延亮,提交新的证据显示这些表格全部为香港另外一家公司的年度统计报表,从电脑打印出来后由海关人员签上“丽志公司进口货物统计表”的字样,形成对丽志公司佛山办指控的证据。

        “检方指控走私8121万,是根据这个统计表计算而得,没有深圳海关的原始证据,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规则是不符合统计要求的,且该证据只是计算没有原件,不符合刑罚证据规则,应该排除。”毛教授辩护称。

        另据了解,丽志公司佛山办只是香港企业在内地的办事机构,并没有进口资格。

        “非正关”进口是否走私?

        公诉方指控,佛山办委托深圳典洋公司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低报走私,即所谓“非正关”进口。而在其他多人的证人证言中也提到了“正关”与“非正关”进口,即“正关”为合法正规进口,“非正关”为走私进口。

        据庭审辩护人介绍,“非正关”就是非正式清关,也称快件进口,它的优势是可以不需要货主提供货物的单证及相关证明,只要提供货物的装箱单就可以了。“由此可见,非正关根本就不是本案证人所说的走私,而是一种合法的报关,也是需要纳税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

        目前,该案经过重审后法庭称已听取了控辩双方的全部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