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均上调

26.03.2015  15:47

  省民政厅24日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对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作出规定。相比于去年,今年各项标准均有所上升。

  2013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在收到《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将制定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我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市、深圳市;第二类是珠海市、佛山市(含顺德区)、东莞市、中山市;第三类是惠州市、江门市(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市(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今年,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50元、65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50元、12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550元,均比去年上升5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520元、386元,分别比去年上升120元、76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410元、26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40元、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