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婷: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1.06.2023  02:03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内在一致性,逻辑上相互依存,统一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实践中。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基石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是人民民主的新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了谁”是国家制度的根本。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我国法治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是与其他法治形态的根本区别。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一切法律的制定、实施、修订、废止都是为了人民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为了谁”决定“依靠谁”和“怎么依靠”。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保障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动实践者、受益者,而不是被动守法者、旁观者。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国家机关的成立和撤销、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维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的主线。全面依法治国贯彻人民民主原则,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过程,形成了法治环节的全闭环民主。立法民主上,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民主立法的要求,建立了基层立法联系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重大利益论证咨询、立法听证等制度,通过信息公开、收集意见、民主协商来“开门立法”。执法民主上,执法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行政执法民主评议、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评互督、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等制度,接受人民监督。司法民主上,人民法院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庭审直播公开等制度,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听证、检察信息公开、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人民民主的“全过程”要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来实现,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民主只有规范化和制度化后才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人民民主实践只有通过一整套制度确认和规范,才能保证民主不失序,才能避免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受多数人决定侵犯,才能形成有效合意,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可控性。这种制度化的最佳形式便是法律。法律是具有平等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最权威的制度形式,法治则是控制权力运行的最佳方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在法治的轨道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利于使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既生机勃勃又保持稳定。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实现,“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宪法确认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以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为目的,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为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发挥最大制度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链条”指人民参加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民主环节,“全方位”指人民广泛参与各层级各领域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全覆盖”指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全过程”通过全面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推进,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我国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两者有机结合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   中国式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化方案。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地域辽阔、人口规模巨大、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国家。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从解决“有没有”转向解决“好不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制度安排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发挥最大效用,使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很好结合起来,将人民分散多样的愿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各级国家机关,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社会活力、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为解决人民的“急难愁盼”提供制度支撑。   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民主不是装饰品,“全过程”的提出是用来解决治理领域存在的人民参与程度不够、参与质量不高、参与程序不健全等深层次矛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不断深化融合。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确认和实施,使每个民主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各类主体依法共同参与治理,进行科学决策、协同行动、利益分享、责任分担,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指明方向。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表现为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障了法治的人民性和民主的法治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公民依法广泛持续深入地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点、线上线下议事会等形式,积极投身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了更高水平的人民当家作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内容广泛、层次丰富、渠道多样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度、权利保障制度,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使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当家作主中成为现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不会止步,法治中国的建设也不会止步。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研究”(立项批准号为GD22TW03-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