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

07.02.2016  09:00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报批后方可施工

如何继承和弘扬东莞优秀历史文化,又如何加强东莞历史文化的保护与管理?昨日,市政府网站连发四份文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求加强对名城、名镇、名村、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全面保护,使东莞文化得以继承和弘扬。

这四份文件是《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守护文化遗产,才能开创未来。”据分析人士指出,四份文件的即将出台,说明东莞把保护、开发、利用文物提升到了新的发展阶段。事实上,各类文物作为东莞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历史信息和文化基因,承载着全市人民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成为东莞不可替代的见证与象征。东莞不但让文物留得住,也让文物“活起来”,增强东莞人民的文化自信、文化底气。

◆关键词1  三名

核心保护区范围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标志牌

之所以要出台《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 经济 社会发展的关系。文件的即将发布,标志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各类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禁止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政府也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 投资 、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保护区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各级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将被追责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擅自修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违法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行政审批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批准文件无效,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成原批准机关自行变更、撤销,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2  文化街区

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色彩

为了保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整治更新和街区保护的关系,东莞即将出台《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若需要进行整治更新,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彩等;除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工业用途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街区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

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历史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构成危害的;擅自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的;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改变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建设、文物、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3  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东莞即将出台《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房管局审查后,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住房与建设厅及省文物局批准。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