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新闻单位因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被处罚
本报北京6月18日电 (张贺、郑海鸥)记者今天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近日《河南青年报》等8家新闻单位和记者因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受到处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司长艾立民向记者通报了这8起案件的具体情况。
《河南青年报》违法违规案。经查,2013年7月,《河南青年报》以文件形式向包括采编人员在内的报社全体员工强制摊派发行任务。该报社还与部分单位达成所谓“宣传协议”,由上述单位付费在该报刊登新闻报道。2014年3月,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该报社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报社限期整改。河南省纪委驻团省委纪检组已给予河南青年报社社长严重警告处分。
《西南商报》记者张豪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3年9月至10月,《西南商报》记者张豪利用职务便利,洽谈旅游宣传事宜,并以某广告公司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重庆某镇政府摊派了4万元广告费。2014年4月,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对张豪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西南商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张豪已被注销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1年6月至8月,《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法治网广东频道刘维安等人收受某企业钱物共计31.5万元。此外,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胡亚柱和刘维安还伙同他人在茂名、深圳、河源等地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多次索取他人钱物共计17.8万元。2013年5月和6月,胡亚柱、刘维安分别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和9月分别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胡亚柱的新闻记者证,将胡亚柱、刘维安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茂名晚报》记者周翔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茂名晚报》记者周翔利用职务便利,以曝光环境污染、生产事故、违规建房等负面新闻相要挟,先后收受13家单位和个人“封口费”共2.6万元。2014年3月26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周翔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没收全部赃款。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周翔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山西市场导报》记者于健康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查,2013年8月,《山西市场导报》记者于健康伙同他人赴山西兴县,对某石材厂拍照并以编写“情况反映”送交该县环保、纪检等部门相要挟,索要钱款共计5万元。2013年12月,襄汾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于健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于健康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3年8月,假记者王某某、孙某某以曝光忻州某中学违规收取赞助费相要挟索要7万元。《忻州日报》记者郭利军与孙某某、王某某相互配合并前去领款。8月27日,警方将王某某及前往收取钱款的郭利军抓获,9月2日孙某某被刑事拘留,9月25日上述三人被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郭利军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4年以来,陕西《健康导报》记者杨林生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以曝光负面新闻相要挟,向余某索得现金2万元。杨林生于4月25日被陕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于5月7日被批准逮捕。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杨林生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魏豪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经初步查明,2013年8月以来,《河南工人日报》记者魏豪帮助他人讨债,并担任某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魏豪还利用记者职务便利,以刊发负面报道相要挟,从事广告、赞助等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魏豪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艾立民说,以上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危害基层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公信力,严重败坏新闻工作者形象。各新闻单位要从中吸取教训,强化管理责任,按照“讲政治、管队伍、守纪律”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围绕防止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对记者站、网站、经营部门、采编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清理,认真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据介绍,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的打击力度,重点加强案件查办工作。艾立民表示,对查实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新闻单位,情况严重的一律吊销出版许可证;对查实利用新闻采编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新闻记者,一律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新闻单位负责人,必须移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通过专项行动,撤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站,吊销一批违法违规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处罚一批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及责任人,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